行政处罚决定书
( 龙 )应急罚〔2023〕25号
被处罚单位: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 邮 编: 3237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郑** 联系电话:***********
成立日期:20**年**月**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动漫游戏开发;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表面功能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网络技术服务;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喷涂加工;真空镀膜加工;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石棉制品制造;模具制造;纺纱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3年5月26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
检查,发现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木器漆、稀释剂、固化剂、聚氨酯树脂等)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未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据相关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5月30日批准对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木器漆、稀释剂、固化剂、聚氨酯树脂等)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未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已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3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33号)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2)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营业员罗**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3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3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龙)应急先保通〔2023〕1号)各1份,现场照片6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3份(新8系耐黄变亚光环保木器漆、宝易施环保半光木器漆(清味)、抗划木器白底漆),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情况1份,证明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木器漆、稀释剂、固化剂、聚氨酯树脂等)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未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3)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处罚的主体适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且当事人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遵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四十三条【处罚档次】:“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和【裁量幅度】:“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三部分:附则:“二、违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的规定,针对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木器漆、稀释剂、固化剂、聚氨酯树脂等)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事实,拟给予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遵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三条【处罚档次】:“一档: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更后,未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的;”和【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针对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拟给予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综上所述,决定给予龙泉正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52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 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账号: 23100000267756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意见》),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395号1-2楼
联系人: 林 * 联系电话: 7262267 邮编: 323700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