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8日在12315平台上举报龙泉市XX电子商务商行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不合格童装进行举报,并提供了产品实物照片、订单信息等违法举报材料。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依据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表3规定:7岁以下童装头颈部不得有任何绳带,龙泉市XX电子商务商行销售的三款童装均在头颈部存在调节服装尺寸的绳带,且长度要求同样不符合强制标准。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龙泉市XX电子商务商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在实际经营地经营却在网上销售不合格产品。2023年4月20日前往进行核实,调取相关证据并制作了现场笔录。龙泉市XX电子商务商行提供的营业执照符合网上销售要求,且未发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5月9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4月20日予以核查并于5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上述程序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决定,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申请人核查龙泉市XX电子商务商行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故被举报人在网上销售产品符合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另关于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童装,查明涉案产品由吴兴织里杨伟江制衣厂生产并由杭州的发货点代发,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产品的质检报告,显示产品质量合格。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举报,声称:龙泉市XX电子商务商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抖音销售童装,其产品不符合GB31701强制标准,其不在实际经营地经营却在网上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核查,调取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制作了现场笔录。查明:1.被申请人取得网络销售产品的资格。2.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产品质量合格。2023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5月9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截图、营业执照、抖音订单截图、购买产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龙泉市XX电子商务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者陈XX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投诉信息截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吴兴织里杨伟江制衣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职责。
二、经核查龙泉市XX电子商务商行取得网上销售产品的资格且销售的产品有合法的来源,产品质量合格,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现象,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举报材料后开展核查工作,2023年5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5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