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24日我局对龙泉市万头生猪繁育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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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审批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关于龙泉市万头生猪繁育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见附件) | 丽环建龙〔2023〕14号 | 2023-7-24 |
附件:丽环建龙〔2023〕14号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龙泉市万头生猪繁育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