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龙 )应急罚〔2023〕28号
被处罚单位:龙泉凯风气体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 址:浙江龙泉工业园区大沙一路19号 邮 编:3237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张** 联系电话:139****5360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831******
许可范围:年充装:35万瓶氧气[压缩的]、氩气[压缩的]、二氧化碳[液化的]、氮气[压缩的]和3000瓶液氧;带储存经营:乙炔[溶于介质的]、丙烷[液化的]、正丁烷[液化的]、氨[液化的];不带储存经营:氧[液化的]、氮[液化的]、氦[压缩的]、氖[压缩的]、氩[液化的]、氪[压缩的]、氙[压缩的]、氢[压缩的]、一氧化二氮[压缩的]、氩-二氧化碳混合气[压缩的]、氧—二氧化碳混合气[压缩的]、氮-氧-二氧化碳混合气[压缩的]、氮-氢-二氧化碳混合气[压缩的]、氦-氮-二氧化碳混合气[压缩的]、氦-氮混合气[压缩的]、氩-氪混合气[压缩的]、二甲醚。
2023年6月8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泉凯风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龙泉凯风气体有限公司存在“企业未有效执行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企业2023年2月22—25日的动火作业票中所登记的特种作业人员张坤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据相关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2日批准对龙泉凯风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有效执行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其行为已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5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54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12号)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2)龙泉凯风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经理张**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云和县豫博起重设备经营部经营者张*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5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54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12号)各1份,龙泉凯风气体有限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票(2023年2月22—25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协议》等台账资料复印件各1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查询结果1份,证明龙泉凯风气体有限公司存在“动火作业时未有效执行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证据(3)龙泉凯风气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处罚的主体适格。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应急罚告〔2023〕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超过规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作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龙泉凯风气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中的1项的;……”和【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龙泉凯风气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 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账号: 23100000267756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后的《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意见》),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395号1-2楼
联系人: 林 * 联系电话: 7262*** 邮编: 323700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