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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动民宿产业发展,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提升文旅行业品质。
编制的依据主要是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1.《意见》对民宿的范围进行了约定,这里的民宿不仅包括只提供住宿服务的民宿还包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民宿的定义具体为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2.《意见》对民宿的经营规模进行了确定,按照上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要求规定执行:原则上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3.在上级文件规定允许的条件下,对民宿的经营规模适当的进行了放宽,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意见》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单栋房屋客房数、总建筑面积在原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增加不超过最高数量25%,即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8间,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增加后的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且应符合相应的五点要求。
4.《意见》对民宿的建筑设施进行了明确,根据上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的要求,明确了三点要求。
5.《意见》民宿的消防安全进行了明确要求,根据上级文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附件中关于民宿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来执行。
6.《意见》中对民宿的经营管理内容进行了明确,通过民宿的工作经验,同时研究上级文件,明确了十点经营管理要求。
7.在最后,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如何处置进行了明确。由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对民宿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储存危险物品或违法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消防等执法主体依法予以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5月19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付方旦;
联系电话:0578-726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