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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628/2023-400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3-28
文号: 龙民字〔2023〕2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10-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泉市社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31 11:40: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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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社区党委、居委会:

现将《龙泉市社区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泉市委组织部                龙泉市民政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8日


龙泉市社区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监督,根据《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现社办〔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龙委办发〔2018〕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区财务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我市社区财务管理,确保社区支出明细有迹可循、公开透明,加强对社区人员管理建设,促进社区健康良性运转。通过规范社区财务、会计行为,全面推进社区财务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利益,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社区财务管理的主体为社区,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在坚持社区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所属社区的财务收支核算进行监督管理。

社区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类资产的增减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各项收支活动必须合理合规,做到手续齐全、内容真实合法。

(二)落实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社区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从事社区管理人员和有关乡镇(街道)财务人员为成员,负责各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问题。

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出纳人员要接受会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求做到日清月结,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会计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的拟订、执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负责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各社区设一名报账员。报账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要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要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并做好交接手续。报账员与社区主要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三)加强财务收支管理

(1)规范财政票据使用。 社区的各项收入按规定使用乡镇(街道)统一领取的财政票据,各项支出禁止使用商店购买或自制的收款收据,严禁发票跨年度报销使用。各乡镇(街道)要负责财政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等工作,并定期督查。

(2)严格落实财务制度。社区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日清月结、逐笔审批、定期结报审核。社区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财经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每年1月10日前由各个社区出具上一年度财务自查报告,上报乡镇(街道)并抄送市民政局。

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严格按照(龙委办发﹝2018﹞72号)文件执行。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发放的奖金补贴外,不得违规发放其他各类津补贴,不得以开展活动、基础设施建设等名义套取资金发放福利。

(3)完善审批手续。在报销的有效原始凭证上要有经手人注明具体用途及签字,居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

单笔支出金额500元以下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

单笔支出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2000元以下的,由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联签后方可支付;

单笔支出金额2000元以上(含2000元)1万元以下的,由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联签后,附社区班子会议记录,报乡镇(街道)分管社区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

单笔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联签后,附社区班子会议纪要,报乡镇(街道)分管社区领导审核后,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社区开展涉及经费支出的群众性、公益性等活动,须事先将活动方案(含经费预算)报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群众性公益性活动经费、党建经费单笔支出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在以上社区审核手续基础上,由乡镇(街道)各线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对手续不全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4)规范社区经费管理。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类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社区实行招待费零支出,活动经费支出必须厉行节约,同时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不得将与社区无关的经费转入社区账户支出。

社区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如确需因公借款的,应由本人出具借据,注明借款原因,还款日期等事项,经社区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上报乡镇(街道)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并及时收回借出款项。

(5)加强社区账户管理。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6)建立社区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社区报账员申请领取,备用金限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支付给个人或单位的金额大于500元的,原则上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转账。

(7)健全采购审批程序。社区购置固定资产时,须经乡镇(街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审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状况,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从紧掌握。

1.每年初各社区应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将本年度需采购且在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填列《社区采购支出计划表》,报上级街道审批备案;

2.各社区应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其中一人为社区居监会主任),实际采购时,填列《社区采购支出审批表》,经街道审批同意后执行;

3.各社区应严格执行年度采购计划,不得超计划采购,确需超出年初编制的采购计划时,需说明超计划采购的原因及理由,并报上级街道审批备案;

4.各社区应严格遵循固定资产采购方式,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时,由采购小组共同协商,采取询价(不少于3家)的方式,做好采购会议纪要后进行择优采购,一次性采购超出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时,由街道组织采取招投标程序后进行阳光采购。

5.社区凡购买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要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登记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有关部门配备的固定资产同步纳入台账,并落实专人管理。社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报废,参照乡镇(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6.社区购置固定资产后由社区自行管理,社区财务应设置固定资产台账进行记录,确保财务账和固定资产台账账账相符。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的,报上级街道备案后由社区进行报废和账目处置。

7.原登记在国资部门资产云系统中的社区固定资产走调拨程序,从社区工作服务中心调拨给民政局,再由民政局借用给社区管理使用。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的,社区整理相关资料报市民政局,再由民政局进行报废和账目处置。

街道应加强社区固定资产的管理,适时对社区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项目建设管理,参照《龙泉市小额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龙公管办〔2018〕1号)的村级项目执行。

(8)完善补办手续。乡镇(街道)在收到各社区上报的凭证后,认真对照有关制度进行审核。发现有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凭证,应退回补办手续,待手续完整后方可入账。乡镇(街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社区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反馈:

1.拒绝向乡镇(街道)报账或有明显少报漏报行为的;

2.有严重违反制度的财务行为,且社区不予纠正的;

3.其他有关事项。

(9)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社区要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开展本社区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经费使用情况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按季度在公开栏张榜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报,接受居民群众监督。

(四)建立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各社区应及时按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移交乡镇(街道)归档保管。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社区财务档案的须经乡镇(街道)社区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查阅,保管人员应将查阅、外借情况进行登记。

(五)附则

市民政局联合有关单位开展督查,乡镇(街道)党(工)委加强管理,乡镇(街道)纪(工)委强化监督检查,并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社区财务进行审计督查。如有发现违反规定,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原《龙泉市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龙民字〔2019〕61号)和《龙泉市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龙民字〔202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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