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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时间:2023-03-20 15:11:5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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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市精准高效落地,我们制定了《龙泉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


龙泉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市精准高效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直达资金是指按照国务院部署纳入直达机制管理实行特殊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直达资金范围以财政部每年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主要包含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在上述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方面由本级财力对应安排的资金以及参照直达资金管理的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

第三条 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加强项目库建设,严格落实未纳入直达资金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直达资金范围,提前谋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直达资金项目库建设,着力提升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推动“资金跟着项目走”,避免出现“钱等项目”情况,确保直达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使用,减少沉淀和闲置。

第五条 实行竞争性分配。中央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中除惠企利民直接补助类资金外,对使用主体不固定的、具有可选择性的项目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

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纳入竞争性分配范围的项目资金,要制定具体的竞争性分配方案,并予以发布,方案应包括竞争性分配的申报条件、扶持领域、补助标准、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标准及绩效目标体系等内容。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竞争主体按要求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对竞争主体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

第八条 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可通过材料评审、现场陈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根据竞争性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设置直达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和门槛,强化项目前期审核把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确保纳入直达资金支持项目既符合政策规定,又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直达资金政策效益。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直达资金分配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要严格把好直达资金支出关,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人为拉高支出进度。

根据有关规定,相关部门要切实保障社保、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发放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补助类等支付,不得拖欠。要增强过“紧日子”意识,压减一般性支出,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做好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经费需求等拨付资金。管好用好上年度结转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不得将直达资金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建设,或者违规用于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不改变现有拨付流程,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将资金拨付至政府融资平台。

对于需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资金,预算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进度等,按程序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以及需要支付到救助对象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由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受益人账户。在此基础上,及时将相关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数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并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要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直达资金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提高操作准确性,确保相关数据同步一致、准确完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的资金,应当同步将资金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其他资金应及时将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在各自领域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督促相关单位尽早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补贴发放周期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直达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提高资金分配与项目需求的匹配程度,避免或减少执行中的调整。

第十六条要密切跟踪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针对性采取措施,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相关单位项目推进缓慢的,财政部门可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避免资金沉淀。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把直达资金监管作为年度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重点抓好直达资金预算指标、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管。

第十八条 要灵活采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开展针对性监控,综合运用日常监管、重点监控、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规范有效使用资金,并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要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在收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提示信息后,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纠错纠偏,对疑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核查,一旦确认,视情况采取调整账目、退回资金、调减预算、追究责任等措施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部门预算管理、执行管理、监督管理等职能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抓好落实,确保顺畅运行、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通报和年度考核制度。财政部门每周对单位直达资金支出进度进行通报,每月对各单位直达资金支出进度情况进行打分,全年以每月得分累计汇总得年度综合分,对年度综合分排名靠后的单位在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四条 对被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等列入特别关注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单位,视情采取印发关注函、实地督导、开展约谈等措施。有关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市财政部门将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