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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一批(2023年度)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建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生成时间:2023-02-03 11:12:13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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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街道):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社发〔2022〕4号)和《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一批(2023 年度)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村整建办〔2022〕12 号)等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浙江省第十一批(2023年度)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规划。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街道),有关乡镇(街道)要尽快落实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相关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重点村保护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设计参照要求》(附件2),结合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未来乡村建设等美丽乡村规划进行编制。重点村规划须在2023年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织会审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会审。同时,有关乡镇(街道)要指导做好一般村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经由市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后进行立项审批(具体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组织文本报送。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级会审通过后,有关乡镇(街道)于2023年9月底前填写《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申报文本》和《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建设项目表》(附件3、4)。纸质文本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三、强化组织实施。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涉及到文保单位建筑的修缮项目必须向有关部门报批,杜绝大拆大建和破坏性修缮。重点村项目要成立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指挥部,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实施的连贯性。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联系人:叶琼,联系电话:15990412995/592995。

附件:1.第十一批(2023年度)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

般村名单

2.《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

划设计参照要求》

3.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申报文本

4.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项目表

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1

第十一批(2023年度)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名单

序号

乡镇(街道)

村名

类别

1

龙南乡

兴川村

重点村

2

龙渊街道

临江村

一般村

3

西街街道

宫头村

一般村

4

上垟镇

生源村

一般村

5

小梅镇

梅一村

一般村

6

查田镇

竹舟村

一般村

7

安仁镇

广田村

一般村

8

锦溪镇

新锦村、岭根村

一般村

9

兰巨乡

大赛村官田自然村、豫章村

一般村

10

宝溪乡

高塘村

一般村

11

岩樟乡

郑庄村

一般村

12

道太乡

仙源村、雁川村杨梅岭自然村、

雁溪村

一般村

13

城北乡

东书村、金黄鹤村

一般村

14

竹垟畲族乡

罗墩村

一般村

附件2

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设计参照要求(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利用好我省历史文化村落的建筑风貌、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彰显我省美丽乡村建设的地方特色,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所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被列入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年度计划的村庄规划设计,是各规划设计单位开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设计的参照依据。

第三条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应围绕“修复优雅传统建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打造优美人居环境、复兴悠久传统村落、营造文明生活方式”的目标要求,坚持规划、建设、管理、经营、服务并重,通过古建保护、文化挖掘、环境修复、村庄整治、旅游拓展、共建共享等综合措施,全面保护浙江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的建筑形制、整体风貌、民俗文化以及自然环境,彰显浙江乡村文化特征和乡土特色。

第四条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重点村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分级负责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把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权益、满足村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依靠村民、保护利用成果村民共享。

(二)规划先行、彰显特色原则。结合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制定省、市、县域层面历史文化(传统)村落总体规划和综合性保护利用规划。科学把握村庄地域条件、文化特点、资源禀赋等差异,注重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制定个性化的保护利用方案,避免嫁接杜撰、千村一面,彰显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的浙江特色。

(三)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原则。保护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的山水格局、结构肌理、建筑风貌和人文环境,做到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重、自然生态保护与农耕文明保护并重。注重村落空间的完整性、生态环境的协调性,严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过度开发,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做到见人、见物、见生活。

(四)科学利用、有机发展原则。在遵循乡村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元价值,在保护、保全基础上科学有序利用。积极引导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将乡村价值挖掘融合于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全过程。

第五条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及相关建筑设计除参照本要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村、文物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规划设计的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成立党政分管领导牵头,“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财政、自然资源、建设、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相互配合的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设计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规划设计的组织、审核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根据《关于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管理办法》(浙农社发〔2022〕4号)要求,各自组织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的规划设计工作,编制单位原则上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相关规划编制资质。

第八条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设计委托前,有关县(市、区)应参照本规划设计要求,制定规划设计总体方案和规划设计任务书。

第九条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的规划设计单位一般应通过竞争方式来确定。可以采取选择2-3家规划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设计任务书,先行开展平行的概念性规划构想,先期的规划竞标,应以主题定位与概念性规划构想为主要内容,不必进行细节设计或采用效果图、模型等表现手法,通过专家评审打分来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第十条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设计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即对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的主题定位、功能分区、古建修复、文化发掘、道路及基础设施配套、空间景观、存有环境保护以及发展思路等提出强度、体量、措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村落内原有建筑及环境景观整饬,新建建筑及环境风貌提出设计方案,以指导下一步详细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的建设周期3年,规划设计应着重对3年建设周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组织有关部门、所在乡镇(街道)和相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初审,并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省协调办组织规划、文物、文化、旅游等领域相关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各项建设工作必须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设计工作应在重点村名单确定后4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要重点突出、主题鲜明、个性彰显、品牌响亮、效益明显,达到“修复优雅传统建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打造优美人居环境、复兴优秀传统村落、营造文明生活方式”的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规划应按照“修复优雅传统建筑”的要求,对村落中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具有鲜明时代印记以及具有显著地域特色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提出科学的保护和修复策略,再现其营建历史悠久、建材用料讲究、建造工艺独特、建筑样式典雅的传统风貌。

第十六条  规划应按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充分挖掘宗族文化、耕读文化、民俗文化、文化遗产等的历史人文元素,全面收集整理村落内婚嫁、祭典、节庆、饮食、风物、戏曲、工艺等习俗和礼仪,在空间规划中充分体现文化民俗元素,延续民俗风情活动,使历史文化村落纯朴的民风得到展现,使村民的文化素质不断提升、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第十七条  规划应按照“打造优美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通过科学的规划布局,合理配置旧区与新区。完善村落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全面改善村庄生态、环境、交通、饮水、教育、医疗等条件,全域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做到设施配套到位、公共服务到位,营造卫生、洁净、优美的村貌环境。

第十八条 规划应按照“复兴悠久传统村落”的要求,坚持系统性、原真性、整体性,全方位抓好历史建筑修缮、村庄水系连通、古树名木保护、村庄环境美化,做到古建修复到位、风貌协调到位。注重乡土元素挖掘,加强乡村特色、风格、色调引导,严格新建农房式样、体量、色彩、高度管控,打造具有浙江气质的历史文化 (传统)村落品牌。

第十九条 规划应按照“营造文明生活方式”的要求,深入挖掘整理耕读传家、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农耕文明思想,统筹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等阵地建设,树立乡风文明新风尚。探索乡村运营模式,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科技进乡村、资金进乡村、青年回农村、乡贤回农村,为当地村民创业就业拓展渠道,壮大村集体经济。

第二十条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具体做好空间布局、建(构)筑与历史环境要素整治、古道修复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绿化与景观、文化发展、旅游发展、要素保障等方面的规划。

第二十一条  空间布局规划。规划应对历史文化(传统)村落进行整体布局,提出合理的空间结构,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规划应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等进行严格控制,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

规划应明确搬迁安置区的用地边界、面积、安置农户数量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住宅设计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建(构)筑与历史环境要素整治规划。历史文化村落中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各自的保护价值按表1的规定进行分类,逐项进行调查统计。历史文化(传统)村落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应列表逐项进行调查统计。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中所有的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应按表2的规定选定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

表1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建(构)筑物一览表

状况

类别

序号

名称或

地址

建造时代

结构材料

建筑层数

使用功能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备注

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建筑

历史建筑

注:1.▲为必填项目,△为选填项目

2.备注中可说明该类别的历史概况和现存状况。

表2  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方式

分类

文物

保护单位

保护

建筑

历史

建筑

一般建(构)筑物

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建(构)筑物

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

保护与整治方式

修缮

修缮

维修

改善

保留

整修改造

拆除

注:表中“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建(构)筑物”和“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是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以外的所有新旧建筑。

第二十三条  古道修复与道路交通规划。对历史文化村落的内外交通组织进行统筹规划,明确主要道路的红线宽度,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提出村落内部道路断面形式及路面材质要求,核心区应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的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根据人口数量、产业发展等情况,按照必须必要、经济合理、综合布线、统一配套的原则,合理配置便民服务、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卫生健康、商贸流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明确各类设施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二十五条  市政工程规划。规划应明确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有线(数字)电视、环卫等市政工程内容,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防灾和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村落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水灾和地质灾害等采取防治措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区内不应保留或设置产生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的乡村工业企业和家庭作坊。对有一些富有乡土生产工艺特色、确有保留价值的家庭作坊,可不作搬迁,但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绿化与景观规划。全面掌握村落内古树名木、特种树木等的数量、品种与年代,明确保护的具体措施。提出符合地方乡土特征的绿化种植要求。结合村落的自然地理环境和风貌现状,对村落的景观进行整体规划,突出乡土景观特色。

第二十八条  文化发展规划。按照体现历史文化民族性、本真性和活态化的原则,对村落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传承与发扬提出具体规划措施,并结合空间规划予以落实。

第二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历史文化村落的文化价值和景观价值,从历史文化村落“宜游”的建设目标出发,结合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在旅游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历史文化村落的旅游市场定位、旅游目的地形象定位和旅游产品结构。同时结合村落总体布局,合理安排旅游项目和旅游服务设施。

第三十条  要素保障规划。规划应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建设时序、年度任务、建设管理机构、政策保障措施等提出建议,同时对应上述九条规划建设任务(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九条),逐个对建设项目、建设体量、投资规模、用地需要进行合理测算,并从总体上对资金筹措、用地指标筹措提出方案。

第四章  规划设计的成果要求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设计成果应包含说明书和图纸两方面内容。

第三十二条  规划说明书是对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设计的总体表述,要求文字简洁、表述清晰、内容精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概述。包括规划背景、规划范围、相关规划指导与衔接等。

(二)现状分析。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地形地貌现状分析,传统建筑及民俗风情等历史人文资源现状调查与评价,村落现有人口、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现状,土地利用现状,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现状等。

(三)规划总则。包括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目标,规划定位等。

(四)专项规划内容说明。对空间布局、建(构)筑与历史环境要素整治、古道修复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绿化与景观、文化发展、旅游发展、要素保障等方面规划内容进行具体说明。

第三十三条  规划图纸是对规划设计意图的表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内容:

(一)区位分析图。

(二)现状分析图。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自然与历史人文资源分布图,现状建筑分析图,道路交通现状图等。

(三)规划总平面图。

(四)道路交通规划图。包括道路骨架与结构图、道路断面图、旅游交通组织分析图等。

(五)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规划图。

(六)竖向规划图。

(七)景观节点设计图。

(八)发展分析图。根据历史文化村落的主题定位和发展方向,编制旅游发展、文化发展、产业发展的相关分析图。

(九)其他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分析图、效果图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的规划设计可参照本要求编制。


附件3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    年度)

项目单位: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所在行政村)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   

建设管理的县(市、区)主管部门)        

填报日期: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地点

(项目落地所在的行政村)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主体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项目主管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投资构成

总投资(万元)

(建设周期内的总投入)

申请财

省级财政(万元)


市级财政(万元)


县级及县以下财政(万元)


村自筹资金(万元)

(指村自有资金的投入,不含银行贷款、其他借款、农户投工投劳和建房自投资金等)

银行贷款(万元)


其他投入(万元)

(指社会各界的投资、捐资等,包括本村农民自愿捐资用于村公建设施建设)

二、项目具体内容

1.项目村概况

填写说明:1.村落地形现状。是指项目村地形属于山区、半山区、海岛、平原中哪一类。

2.人口现状。项目村上年度村庄户籍人口(按农经年报填写)。

3.经济现状。上年度村集体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收入,负债情况(按农经年报填写)。

4.村落特色。项目村保有的古建筑数量、年代、价值,民俗风情,村落选址、布局、空间走向特色等。

2.投资必要性分析

填写说明:把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摆到整个县域美丽乡村建设、文化强县创建、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等大背景下,分析开展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彰显其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利用价值这两个价值的必要性。

3.建设项目

填写说明:根据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修建性详规,逐个填列建设项目的数量和体量。

1.古建筑修复项目:填列所需修复古建筑的数量,细化到顶瓦修补、墙体加固、立面改造、构件修复、异地迁入的面积、数量和体量;

2.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项目:填列古道修复的面积和里程,细化到改造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沿路附属设施等的数量和体量;

3.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建设施项目:填列安置区的用地面积和安置农户数量,细化到安置区建设所需的道路、给排水、垃圾处理和公共服务场所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数量和体量;

4.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构)物整修改造项目:填列所需改造建筑(构)物的数量,细化到建筑(构)物立面改造、结构降层、整体拆除、异地搬迁的面积、数量和体量;

5.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填列必须必要的便民服务、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卫生健康、商贸流通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体量,细化到各类设施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6.市政工程和防灾项目:填列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有线(数字)电视、环卫、防灾等市政设施的建设数量和体量,细化到管线口径和建设里程等;

7.绿化与景观建设项目:填列原有绿化修整与新增绿地、村内小品建设的数量和体量,细化到修整面积、新增苗木品种和数量、小品建设的个数和面积等;

8.文化与旅游发展项目:填列民俗文化活动场所和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等建设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4.分年度建设内容

填写说明:按照“一年成形(形象)、二年成品(作品)、三年成景(景点)”的要求,对照上述八类建设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和项目建设时序(如先地下后地上),分年度详细填写建设周期内的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要求等。

1.根据第一年需完成形象进度30%的要求,填列当年需完成的投资额(万元),详细填列当年需完成的古建筑修复(具体包括顶瓦修补、墙体加固、立面改造、构件修复)的幢数、面积和个数,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的里程和面积,建设搬迁安置区的面积和安置农户数,以及其他项目当年需完成的数量和体量;

2.根据第二年需累计完成形象进度80%的要求,填列当年需完成的投资额(万元),详细填列当年需完成的古建筑修复(具体包括顶瓦修补、墙体加固、立面改造、构件修复)的幢数、面积和个数,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的里程和面积,建设搬迁安置区的面积和安置农户数,以及其他项目当年需完成的数量和体量;

3.根据第三年需累计完成形象进度100%的要求,填列当年需完成的投资额(万元),详细填列当年需完成的古建筑修复(具体包括顶瓦修补、墙体加固、立面改造、构件修复)的幢数、面积和个数,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的里程和面积,建设搬迁安置区的面积和安置农户数,以及其他项目当年需完成的数量和体量。

5.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填写说明:根据上述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内容列出省、设区市、县及县以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其中省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和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构)物整修改造,填写清楚项目的建设内容与体量。

6.社会效益分析

填写说明:从把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打造成为建设美丽乡村重要节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重要阵地、发展乡村休闲旅游重要领域的角度,分析通过实施古建筑保护、文化挖掘、环境修复、村庄整治、旅游拓展等项目的建设,历史文化(传统)村落是否达到“修复优雅传统建筑、弘扬悠久传统文化、打造优美人居环境、营造悠闲生活方式”的效果,是否使之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三、项目方案审核

7.

利益相关方意见

村意见:

填报说明: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建设方案需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同意,并形成决议。

相关村民代表意见:

填报说明:按照规划,古建筑修复项目、村内古道修复改造项目、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构)物整修改造项目以及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建设施项目等建设所涉及的村民,应征求相关村民的同意。

8.项目审核

项目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意见: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党委或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建设项目表

(     年度)

1.古建筑修复项目

(幢、平方米、个)

2.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

建筑(构)物整修改造项目

(幢、平方米、户)

3.搬迁安置区

基本公建设施项目

(亩、户、万元)

4.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项目

(平方米、

公里)

5.项目投资

顶瓦

修补

墙体

加固

立面

改造

构件

修复

异地

迁入

立面

改造

结构

降层

整体

拆除

异地

搬迁

总投资

省补资金

幢数

幢数

幢数

幢数

幢数

面积

幢数

幢数

用地面积

安置户数

基本公建设施投资额

万元

万元

























填写说明及平衡关系:

1.古建筑:是指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村落中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鲜明时代印记和显著地域特色的传统建筑(构)物,如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古桥、古道、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城堡等。

2.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建筑中不能区隔成为相互独立的各个单体建筑的,整体建筑界定为一幢。

3.顶瓦修补:瓦顶是我国传统建筑的习见形式,是指根据顶瓦的损坏程度,采用拔草勾抹、揭瓦维修、更换碎瓦等工程措施。根据典型调查统计分析,一般平均每幢古建筑的“顶瓦修补”面积为400平方米左右。

4.墙体加固:通过结构安全性鉴定,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墙体采用增设圈梁和构造柱、钢筋网片加固、裂缝用水泥砂浆或聚合物砂浆填充等的工程措施。根据典型调查统计分析,一般平均每幢古建筑的“墙体加固”面积为400平方米左右。

5.立面改造:是指在建筑承重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以改变建筑的外观为目的,根据建筑历史的时代特色,对建筑外立面形式进行局部改变或外立面的完全替换。根据典型调查统计分析,一般平均每幢古建筑的“立面改造”面积为700平方米左右。

6.构件修复:对古建筑中采用木雕、砖雕、石雕工艺的斗拱、牛腿、雀替、门窗、梁栋等构件,根据损坏程度,在不损坏其他部分的前提下,进行部件更换、转移荷载、修复修缮等的工程措施。根据典型调查统计分析,一般平均每幢古建筑的“构建修复”个数为10个左右。

7.异地迁入: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县(市、区)美丽乡村规划或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从异地迁入项目村的古建筑幢数和占地面积。

8.“古建筑修复项目”中的“顶瓦修补”“墙体加固”“立面改造”“构件修复”“异地迁入”的幢数、面积不存在逻辑关系。

9.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构)物整修改造:是指按照规划,需进行改造、搬迁、拆除的建筑(构)物。

①立面改造。对与村落整体风貌以及古建筑立面不相协调的现代建筑(构)物,在建筑(构)物承重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建筑(构)物外立面形式进行局部改变或外立面的完全替换。根据典型调查统计分析,一般平均每村的建筑(构)物的“立面改造”面积为20000平方米左右。

②结构降层。对与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超高现代建筑(构)物,在确保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下,采用工程技术措施,降低建筑(构)物的层高。根据典型调查统计分析,一般平均每村的建筑(构)物“结构降层”面积为8000平方米左右。

③整体拆除。根据规划,对已无法正常使用或与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构)物进行整体拆除。根据典型调查统计分析,一般平均每村的建筑(构)物“整体拆除”的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左右。

④异地搬迁。根据规划,对已无法正常使用或与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构)物进行整体拆除后,需要在搬迁安置区重建的农户数。此项中的“异地搬迁”户数应小于“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建设施项目”中的“安置户数”。

10.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建设施:根据典型调查统计分析,“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建设施项目”中“用地面积”大约为15亩,“安置农户数”大约为40户,“基本公建设施投资额”大约为2万元/户。

11.古道修复与改造:古道是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古来人世跨空移时、运往行来之道。根据现状和规划,对古道进行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沿路附属设施等进行修复与改造。根据典型调查统计分析,古道宽度一般为1-2米左右,里程一般在2公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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