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库工程效益,确保河湖和水库工程防洪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等技术标准,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大型电站水库和跨设区市大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管〔2018〕34号)等文件精神,龙泉市人民政府对紧水滩水库(龙泉部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划界成果公示如下:
一、紧水滩水库(龙泉部分)划界范围
紧水滩水库(龙泉部分)管理范围按照紧水滩水库20年一遇洪水回水位划定(坝址处为188.12m),库区与龙泉市境内河道交界处,与已划定的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相衔接。紧水滩水库(龙泉部分)管理范围划界总面积17.57km2,保护范围总面积10.07km2,详见下表。
紧水滩水库(龙泉部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览表
类型 | 管理范围 | 保护范围 | 备注 |
库区 | 管理范围按照紧水滩水库20年一遇洪水回水位划定(坝址处为188.12m)。库区与龙泉市境内河道交界处,与已划定的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相衔接。库区管理范围面积为17.57km2。 | 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线外50m至100m内范围,面积为10.07km2。 | 有关节点坐标请到龙泉市水利局实名查阅。 |
二、管理和保护
1.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2.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三、意见反馈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向龙泉市水利局反馈意见或提出宝贵建议,联系电话:0578-7753924。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