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小梅镇集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制定下发《龙泉市小梅镇集镇管理办法(试行)》(梅政〔2023〕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集镇管理水平,优化小梅镇人居环境,根据《龙泉市美丽龙泉建设“十美”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龙委办发〔2023〕7 号)文件要求,围绕“美丽龙泉”建设目标,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136 号)《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84号)等文件制定。
三、制定过程
起草科室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后起草《管理办法》初稿,在龙泉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从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31日,满足不少于30日的公开征集要求,未收到任何意见;提交党政办进行合法性审,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提交党政班子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申请建房的条件、建房标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程序等。
第三章镇容管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等的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及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垃圾清运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
第五章餐饮业经营管理(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明确了办法施行的时间。
五、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发文日期为2023年7月16日,为尽快落实集镇管理,故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内容,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机关:龙泉市小梅镇
解读人:毛丽娟
联系方式:0578-734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