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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3-6376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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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文号: | 龙政发〔2023〕2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0-2023-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龙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企业上规上限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龙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企业
上规上限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全面复兴剑瓷之都、奋力打造品质龙泉”战略目标,加大对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能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服务业企业新增上规上限奖励
(一)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1.批发业: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业:年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1.信息传输、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下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其中,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属于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三)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奖励标准
1.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奖励标准:对新增上限的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在6月底前上限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9月底前上限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11月底前上限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年度上限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个转企新增上限实行补差奖励。
2.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户)奖励标准:对新增上限的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在11月底前上限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年度上限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个转企新增上限实行补差奖励。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奖励标准:对新增上规的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在11月底前上规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年度上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新增上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5月底前上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8月底前上规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11月底前上规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年度上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员补助:对纳入统计直报平台且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积极配合相关检查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员(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每家每年1200元补助,不足一年的按100元每家每月进行补助;经市统计局举证认定工作配合度不合格的企业统计员,取消或减少年度补助发放。
二、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奖励
服务业企业自上规上限次年起,实现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根据其营业收入给予不同程度的提档升级奖励。
1.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
限上批发业 | 限上零售业 | ||
年营业收入 | 奖励金额 | 年营业收入 | 奖励金额 |
2400-3000万元(含) | 3万元 | 600-1000万元(含) | 3万元 |
3000-4000万元(含) | 4万元 | 1000-1500万元(含) | 4万元 |
4000-5000万元(含) | 5万元 | 1500-2200万元(含) | 5万元 |
5000-7000万元(含) | 6万元 | 2200-3000万元(含) | 6万元 |
7000-10000万元(含) | 7万元 | 3000-4000万元(含) | 7万元 |
1-3亿元(含) | 10万元 | 4000-5000万元(含) | 10万元 |
3-5亿元(含) | 15万元 | 5000-10000万元(含) | 15万元 |
5-10亿元(含) | 18万元 | 1-5亿元(含) | 18万元 |
10亿元以上 | 20万元 | 5亿元以上 | 20万元 |
2.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
限上住宿业 | 限上餐饮业 | ||
年营业收入 | 奖励金额 | 年营业收入 | 奖励金额 |
240-350万元(含) | 2万元 | 240-350万元(含) | 2万元 |
350-500万元(含) | 3万元 | 350-500万元(含) | 3万元 |
500-700万元(含) | 4万元 | 500-700万元(含) | 4万元 |
700-1000万元(含) | 5万元 | 700-1000万元(含) | 5万元 |
1000-1500万元(含) | 6万元 | 1000-1500万元(含) | 6万元 |
1500-2000万元(含) | 8万元 | 1500-2000万元(含) | 8万元 |
2000万元以上 | 10万元 | 2000万元以上 | 10万元 |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信息传输、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主营业务收入2400万元至3000万元(含),奖励3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奖励4万元;5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年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至1500万元(含),奖励3万元;1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奖励4万元;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奖励5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奖励6万元;5000万元以上,奖励8万元。
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年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奖励3万元;1000万元至1500万元(含),奖励4万元;1500万元至2500万元(含),奖励5万元;2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奖励6万元;5000万元以上,奖励8万元。
三、附则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龙泉范围内依法生产经营、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场主体。当年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的,不予享受奖补政策。企业(含个体户)同一项目涉及本市多项奖励或补助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兑现。
2.本实施意见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照我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意见中涉及奖补内容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116号)同时废止。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企业上规上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