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三、制定过程
2023年11月,民政局起草《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5日,民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有关意见建议。
2023年12月6日至12月12日,经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未提出相关意见。
四、内容说明
此次清理,共涉及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五、施行时间
《通知》的施行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为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其他
解读机关:龙泉市民政局
解读人:林巧
联系方式:0578-7260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