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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361/2023-63722   发布机构:龙泉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2023-12-25  

《龙泉市生育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办法(试行)》等2个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5 09:37:09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3/12/8/art_1229459683_2504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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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2022年12月26日,丽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 号)文件。2023年9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龙泉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项措施》。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实施支持生育配套措施,实现生育水平适度提升,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文件依据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龙委办发〔2023〕31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龙泉市域范围内。

五、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文件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来源、补贴渠道、资金来源和其他事项个方面,对孕前健康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享受条件、资金发放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育儿补贴严禁挪用和虚报。

(二)助产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告知服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根据政策要求审核对象资料,符合要求的要应享尽享,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纳入报销。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同放弃申领。

(三)孕期健康检查补贴原则上在第二孩、第三孩出生后一年内进行申报领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孕期健康检查补贴严禁挪用和虚报。

 六、其他事项

为贯彻落实《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更好保障广大育龄群众的利益,确保2023年孕期健康检查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泉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项文娟

咨询电话:0578-721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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