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2022年12月26日,丽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 号)文件。2023年9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龙泉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项措施》。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实施支持生育配套措施,实现生育水平适度提升,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文件依据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龙委办发〔2023〕31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龙泉市域范围内。
五、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文件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来源、补贴渠道、资金来源和其他事项等六个方面,对孕前健康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享受条件、资金发放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育儿补贴严禁挪用和虚报。
(二)助产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告知服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根据政策要求审核对象资料,符合要求的要应享尽享,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纳入报销。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同放弃申领。
(三)孕期健康检查补贴原则上在第二孩、第三孩出生后一年内进行申报领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孕期健康检查补贴严禁挪用和虚报。
六、其他事项
为贯彻落实《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更好保障广大育龄群众的利益,确保2023年孕期健康检查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泉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项文娟
咨询电话:0578-7213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