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法发〔2023〕1号)文件的规定,2023年5月4日,龙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农资店经营的氨基酸水溶性肥料(标称生产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农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标:农康生物,生产日期:2022/09/02,规格:300ml/瓶,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0421号,氨基酸≥100g/L Zn+B≥20g/L)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浙农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受检样品中游离氨基酸含量(g/L),实测结果为7,与标准要求≥100不符;微量元素含量(g/L),实测结果为2.5,与标准要求≥20不符,均不符合NY 1429-2010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龙泉市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龙农(肥料)检告〔2023〕2号)和检测报告(浙农检字:2023500498号,原件1份),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复检、陈述、申辩的权利,提出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视为认同检测结果。2023年7月5日,龙泉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氨基酸水溶性肥料已销售52瓶,店内库存68瓶,销售价格为18元/瓶。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负责人进行谈话调查,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提取和确认。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农资店以营利为目的,于2022年12月14日从福建省南平市**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氨基酸水溶性肥料共计120 瓶,进货价格为10元/瓶,并进行销售。案发时,该批次氨基酸水溶性肥料已销售52瓶,店内库存68瓶,销售价格为18元/瓶,共计违法所得936元。该批次氨基酸水溶性肥料产品货值(货物数量以进货数量为准,计价以售价为准)金额为21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深刻认识错误,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关于肥料的违法行为中“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适用情形“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记标准(标明值)10个百分点以上”的裁量基准“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龙泉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处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叁拾陆元整(¥936.00);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零伍拾玖元贰角(¥2,059.2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付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3.《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关于肥料的违法行为中“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适用情形“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记标准(标明值)10个百分点以上”的裁量基准“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其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其产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关系到农民利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产出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怎样才能买到“放心的肥料”?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肥料时应注意的几个注意事项:1.到正规单位购买,看购买单位有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照是否齐全;2.一定要购买有登记证号、产品名称、技术指标(成分含量)规范、厂名厂址规范标注的肥料产品;3.购买时一定要索取票据,一旦肥料出了问题,可凭票据向经销商索赔。4.农资经营者也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并具备正确识别合格产品的能力,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的产品,触碰法律底线,一旦出现农业生产事故,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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