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名为龙泉市空XX瓷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名为空XX旗舰店购买了一个陶瓷杯,产品订单编号为:3453486986742268735。到货后,该产品无产品生产日期、材质、注意事项、执行标准号、厂名厂址等重要信息,也没有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仅用一层未知材质包裹,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陶瓷勺子有异味不洁净,边缘口不光滑有毛刺,釉彩不均匀;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后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不立案行政行为理由仅仅责令改正,但是否整改尚不得知,对其售出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未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召回,亦未提供申请人购买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文件,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职。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7月28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空XX旗舰店”,营业执照名称为龙泉市空XX瓷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个陶瓷杯。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举报龙泉市空XX瓷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陶瓷杯是三无产品,且有异味不洁净、有毛刺。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派人前往被举报人龙泉市空XX瓷业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经核查,被举报人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陶瓷杯的标签,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联系电话、合格证等信息,申请人收到的产品无标签可能系工作人员疏忽或快递中途掉落。另申请人举报陶瓷杯有异味不洁净,边缘口不光滑有毛刺等问题,被申请人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有刺鼻气味或毛刺等问题。同时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上游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且提供了该款陶瓷杯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款陶瓷杯经检测合格。鉴于被举报人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8月28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8月25日予以核查并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8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8月28日告知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另经全国12315系统查询,申请人李XX通过平台共提起举报2935次,自2023年5月11日至今,申请人以青瓷、陶瓷系三无产品,产品有异味不洁净,有毛刺的理由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8次,涉及龙泉市肆XX贸易有限公司、龙泉新XX陶瓷有限公司、龙泉市陶XX瓷业有限公司、龙泉市空XX瓷业有限公司、龙泉南XX贸易有限公司、龙泉市尚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龙泉捷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七家市场主体。申请人短期内向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似的产品,并以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可以认定为明显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合规,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8日,申请人在龙泉市空XX瓷业有限公司开设在淘宝平台的店铺名为空XX旗舰店,花费9.41元,购买陶瓷杯一个(下称涉案产品)。收货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内容为:1.陶瓷怀无生产日期、材质、注意事项、执行标准号、厂名厂址等重要信息,也没有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仅用一层未知材质包裹,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解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2.陶瓷怀有异味不洁净,怀口边缘、底沿不光滑有毛刺,釉彩不均匀,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GB4806.4-2016之4.2感官强制要求。3.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GB4806.1-2016、GB4806.4-2016所规定检测所有项目的检测报告。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并于2023年8月25日前往被举报处进行核查,查明:1.被举报人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拥有网上销售的资质,其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名为空XX旗舰店,涉案产品系在该网店销售。2.现场发现同类涉案产品均附带有标签,标签上标注有品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联系电话、合格证等信息,同类涉案产品均未发现存在异味不洁净、边缘口光滑有毛刺等问题。3.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上游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未发现涉案产品有异味不洁净,边缘口不光滑有毛刺等问题。4.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显示产品质量合格。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后,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于2023年8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共提起举报2872次,自2023年5月11日至今,申请人以青瓷、陶瓷系三无产品、产品有异味不洁净、有毛刺的理由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8次。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淘宝交易快照、网店经营者信息及快递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龙泉市空XX瓷业有限公司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程XX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照片、陶瓷怀合格证复印件、进货标据、陶瓷怀检测报告、申请人全国12315举报次数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人经核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情形,遂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8月25日予以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于2023年8月28日将不予立案处理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经核查认定未发现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