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8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附有投诉举报信、证据图片、网站订单交易截图),举报浙江省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虫草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违法,理由如下:1.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至2023年9月17日未收到任何举报受理决定,被申请人仅处理投诉未处理举报,未依法告知举报是否立案,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2.涉案产品确定存在问题,申请人购买的虫草花,经查询相关信息发现虫草花为新食品原料,依据《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规定,标签上应标注禁忌人群食用限量。该产品未正确标识禁忌人群食用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投诉举报人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理应承担查验不当的责任。3.被申请人称已责令当事人整改,责令整改也是行政处罚,本案被申请人都未立案就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龙泉XX官方旗舰店”(营业执照名称为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份虫草花。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虫草花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被投诉举报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3年6月21日组织调解,被投诉举报人同意退款退货,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调解结果。
同时,被申请人在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3年6月26日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被投诉举报人并非该虫草花的生产者,该虫草花系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接到淘宝平台的投诉后,已对虫草花的标签作出整改,不适宜人群增加了“儿童”。鉴于被投诉举报人举报并非虫草花生产者,且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3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虫草花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被投诉举报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因被申请人已经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作出处置,被投诉举报人标签已经完成整改,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9月27日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后,于2023年6月2日受理该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符合该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组织调解,并于当日将商家同意退款退货的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9月27日告知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另,全国12315平台首页设有投诉和举报两个独立的渠道入口。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渠道入口进行投诉的投诉人,投诉时首先须阅读并同意“投诉须知”。“投诉须知”中明确,“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且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和2023年9月17日分别提起投诉和举报,故申请人对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的意义、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不同是清楚明了的。
另经全国12315系统查询,申请人陈XX通过平台共提起投诉239次,举报347次,其异常的投诉举报次数明显不符合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身份。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合规,处理得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购买了一份虫草花,其标签标注内容“委托商:浙江省龙泉市XX电子商务责任有限公司;不适宜人群:婴幼儿、食用真菌过敏者。”申请人收货后,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虫草花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2023年6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投诉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于2023年6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针对投诉进行调解,被投诉举报人同意退货退款,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该投诉办结结果,告知内容为“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产品虫草花的标签标注“不适宜人性: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经营者称其是经销商,上游厂家已对标签标注问题进行整改,该产品上架后并未接到消费者反映使用后有不良反应。鉴于被投诉举报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3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虫草花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经核查,确认已经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置,被投诉举报人标签已经完成整改,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陈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购买订单截图及产品照片打印件、全国12315投诉举报详情页截图打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的投诉举报材料、浙江省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负责人刘XX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被举报人整改后图片、上游供货商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办理时间线、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的投诉材料、申请人在全国12315系统投诉举报次数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的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请问并及时改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3年6月21进行调解,并当日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核查,确认该虫草花系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7日收到淘宝平台的投诉后,已经对该虫草花的标签进行了整改。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认为鉴于被投诉举报人并非虫草花生产者,且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请问并及时改正”,作出不予立案处理。2023年9月17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已经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被投诉举报人已经完成整改,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9月27日告知申请人。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6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处理是否合法的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在该平台共投诉239次、举报347次,应该非常清楚该平台对投诉和举报是分开申请、分开处理的。本案中,2023年6月2日,申请人选择了“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投诉浙江省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虫草花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诉求为赔偿损失。可见,申请人本次投诉的目的是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2023年6月2日的投诉行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本次投诉未告知举报受理决定,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3年9月17日的举报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