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依法行政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文书

龙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龙政复〔2023〕第56号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8 09:41:08 点击数:

申请人:余XX。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责令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4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涉嫌违法,至今仍未收到任何答复。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违令其作出处理决定,理由如下:一、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在收到举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即使遇到特殊情况,最多也只能延长15个工作日,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任何信息。

二、被申请人不能以未收到《举报书》为由产生抗辩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提供的邮寄举报书信封上的挂号信编号,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签收该信件,即符合《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由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投递规则。至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收信后是否依规进行处理,则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文件处理流程,被申请人不能以未收到举报材料为由进行抗辩。

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全面调查职责,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系因申请人的来信件并未送达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未收到该来信件而未能对该举报受理处理。申请人的提起行政复议的材料中显示收信人为丽水市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剑池市场监管所,地址为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附近,该地址仅填写剑池街道附近过于宽泛,且并非被申请人实际办公地址(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为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395号,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剑池市场监管所地址为龙泉市公园路72号龙泉市剑池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故因申请人寄信地址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未能收到该举报信,被申请人不承担未及时告知对举报是否立案的责任。

另申请人除对本复议案件中的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起鞋架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外,在龙泉市范围内还曾对龙泉XX竹业有限公司的鞋架,龙泉XX电子商务商行的鞋架提起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故申请人向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似的产品,并以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和相同理由分别提起投诉举报,可以认定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挂号信邮寄的方式(挂号信号:XA41044334435)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封正上方用打印小纸条粘贴上并在该小纸条上注明:投诉举报书及其证据材料(二套)。收信人:丽水市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剑池市场监管所。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附近。内含:举报书(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竹家旺家具旗舰店),信封右下角用打印小纸条粘贴上并在该小纸条上注明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址。经中国邮政EMS查询系统查询,显示:该投诉举报信件由单位收发室签收,签收的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下午。

另查明,EMS投递人员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误投其他单位,致使被申请人无法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利害关系说明书、拼多多订单记录、挂号信封面、百度快递单号查询结果、投诉举报书、余建材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材料中来信件照片、曾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的材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由于申请人填写的收信人地址不准确,致使EMS工作人员无法准确的投送信件,最终导致被申请人没有收到该投诉举报信。造成这一结果申请人负有责任,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申请人需自行承担。另申请人的该投诉举报权利仍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可重新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本机关查明投诉举报信的收信人及地址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综上,被申请人负责处理本辖区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但由于申请人填写的收信人地址不准确,造成被申请人未能收到该投诉举报信件。故被申请人不承担未及时告知对举报是否立案的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余建材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