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龙 )应急罚〔2023〕45号
被处罚人: 柳** 性别: 男 年龄: 5* 岁 身份证号: 332524************
家庭住址: 浙江省龙泉市************ 联系电话: 137********
所在单位: 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邮编: 323700
2023年8月29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存在“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区域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通风设施”“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区域配电箱不防爆”“作业现场木屑未及时清理”的事故隐患,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已涉嫌违法。根据相关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1日批准对 柳** 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 柳** 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该行为已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7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7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24号)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2)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柳**、安管员柳**、喷漆工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7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7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24号)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柳**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3)柳**企业主要负责人证复印件1份,证明处罚的主体适格;
证据(4)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应急罚告〔2023〕45号)《听证告知书》((龙)应急听告〔2023〕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现已超过规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作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一条【处罚档次】:“一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1项未履行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以上2项以下未履行的;……”和【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且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主要负责人柳**有1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综上所述,决定给予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柳**: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 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账号 2310000026775690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395号1-2楼
联系人: 林 * 联系电话: 7262267 邮编: 323700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