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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索引号:776480259/2023-63587   生成时间:2023-12-15 14:44:40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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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 )应急罚〔2023〕44

被处罚单位:  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址: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             编:  323700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137********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8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竹制品销售;竹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家具销售;家具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制造;木材收购;货物进出口;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29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存在“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区域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通风设施”“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区域配电箱不防爆”“作业现场木屑未及时清理”的事故隐患,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已涉嫌违法。根据相关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31批准对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行为已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7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7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24号)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2)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柳**、安管员柳**、喷漆工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7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7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24号)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3)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处罚的主体适格。

本机关20231120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应急罚告〔2023〕44)《听证告知书》((龙)应急听告〔2023〕4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现已超过规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作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区域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通风设施”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所列明的重大隐患,“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区域配电箱不防爆”“作业现场木屑未及时清理”属于一般隐患,遵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处罚档次】:“……二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和【裁量幅度】:“……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吉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  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账号:  2310000026775690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395号1-2楼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7262267   邮编:   323700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3年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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