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XX。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处理结果,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未告知救济途径、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在淘宝店铺购买了虫草花,到货后发现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事实与理由如下:此产品配料为虫草花,经查询后发现根据我国卫生部关于批准虫草花(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4年第10号)中相关规定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但该产品并未标注不适用人群中的“儿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商家承担退一赔十,金额不足一千元按照一千元赔付。申请人就上述事项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申请人对该回复不认可。理由如下:一、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后,长达44个工作日,至今仍未收到该案件的最终处理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的规定,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须知》违法了该规定。
二、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登录页面,是为了清晰指引投诉举报人通过不同的途径提出投诉和举报的诉求,方便群众进行投诉举报,并非限制其提出诉求的途径。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相关诉求同时包停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其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须知》法律效益不能高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投诉举报案即使需要延长决定是否立案也仅仅加起来30个工作日,再加上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也需在3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予以告知是否立案。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并未履行其举报告是否立案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关于本案答复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属于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要求确认被申请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未告知救济途径、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投诉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虫草花标签存在问题,要求被投诉人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于6月21日组织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款退货,被申请人于6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商家调解结果。
另因被申请人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7日接到淘宝平台的投诉,已对虫草花的标签作出整改,增加不适宜人群“儿童”,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6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后,于6月8日受理该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符合该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6月21日组织调解并于6月21日将商家同意退款退货的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亦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件,已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另,全国12315平台首页设有投诉和举报两个独立的渠道入口。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渠道入口进行投诉的投诉人,投诉时首先须阅读并同意“投诉须知”。“投诉须知”中明确,“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故申请人对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的意义、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不同是清楚明了的。
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以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程序违法为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做出了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无权提起行政复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诉称:在淘宝店铺购买到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的虫草花(下称涉案产品),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标签存在问题,要求被投诉人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款退货,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调解结果。
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处调查,调取了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信息,制作了现场询问笔录,查明事实如下:1.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取得网络销售的营业执照,其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名称为龙泉XX商品官方旗舰店。2.涉案产品系投诉人在其经营网店销售的产品,该产品标签已完成整改,已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同日,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后,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首页设有投诉和举报两个独立的渠道入口,通过该平台投诉渠道入口进行投诉时,首先须阅读并同意“投诉须知”。“投诉须知”中明确,“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选择了投诉渠道入口向申请人进行投诉。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页、天猫商品信息截图、天猫网店经营都相关资质信息、天猫网店订单信息、购买产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龙泉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叶XX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全国12315平台截图、投诉须知截图、举报须知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
二、涉案产品系虫草花,外包装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食用真菌过敏者”但未标注“儿童”,该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对蛹虫草公告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蛹虫草,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的规定。被申请人鉴于被投诉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并于2023年6月21日组织调解,同日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本案中,申请人选择了“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其诉求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且申请人未在全国12315平台中进行举报,也未通过其他渠道向被申请人举报,可见,申请人的目的是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因此,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投诉处理程序对申请人的投诉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后依法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重新处理的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回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