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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龙政复〔2023〕第43号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6 10:25:53 点击数:

申请人:孙XX。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回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3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龙泉市XX化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交易、收货截图界面等证据材料,证明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多次拨打商家电话,均联系不上。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需要携带执法仪上门进行检查调解的。此案件中商家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既不立案调查,也不罚款,涉嫌失职渎职。商家存在异地经营,被申请人应当核实,而不是作出终止调解。

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投诉龙泉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牙膏不是功效牙膏,涉及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于同日组织调解。被申请人多次拨打商家电话均无法联系,无法组织双方调解,故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调解结果。

另因被申请人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前往被投诉人处进行调查,查明被投诉人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确有销售非功效牙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被申请人现场责令下架该产品,被投诉人现场提供了检测报告,显示该牙膏符合GB/T8372-2017的要求。被申请人鉴于该产品上架时间不长,销量不高且已及时下架,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作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后,于7月12日受理该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符合该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7月12日组织调解并于7月12日将终止调解的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亦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件,已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另,全国12315平台首页设有投诉和举报两个独立的渠道入口。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渠道入口进行投诉的投诉人,投诉时首先须阅读并同意“投诉须知”。“投诉须知”中明确,“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故申请人对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的意义、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不同是清楚明了的。

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以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程序违法为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做出了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无权提起行政复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30日,申请人在龙泉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的拼拼平台店铺“XX日用品官方旗舰店”,花费3.58元,购买中草药牙膏一支(下称涉案产品)。申请人收到货后,以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内容为:此牙膏不是功效牙膏,没有功效牙膏的执行标准,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请查明。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并组织调解。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无法组织调解,故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调解结果。

2023年7月18日前往被投诉人处调查,调取了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信息,制作了现场询问笔录,查事实如下:1.龙泉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取得网络销售的营业执照,其实际经营地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不一致。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名为XX日用品官方旗舰店。 2.涉案产品系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有检验报各,报告显示产品合格。3.涉案产品属于非功效牙膏,但被举报人在其网店的宣传图片上标明“减轻牙菌斑、滋养牙龈牙周、均衡口腔菌群、清新口气”等宣传语。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剑责改〔2023〕20号),同日送到至被举报人处,被举报人同日完成相应整改要求。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后,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首页设有投诉和举报两个独立的渠道入口,通过该平台投诉渠道入口进行投诉时,首先须阅读并同意“投诉须知”。“投诉须知”中明确,“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选择了投诉渠道入口向申请人进行投诉。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页、拼多多购买商品照片及产品照片、12315投诉详情页截图、孙XX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材料、协商函;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龙泉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叶景芳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投诉流程单、现场笔录、被投诉人提供截图、产品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投诉须知截图、法报须知截图、 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

二、被投诉人销售的“云南中草药”,产品质量合但非功效产品,其在电商平台上宣传“植效护龈”。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虚假广告。鉴于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及时改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并于2023年7月12日组织调解,同日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本案中,申请人选择了“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其诉求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且申请人未在全国12315平台中进行举报,也未通过其他渠道向被申请人举报,可见,申请人的目的是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因此,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投诉处理程序对申请人的投诉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后依法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重新处理的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回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