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XX。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申请人朱XX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3年8月1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3年6月8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网购了一款刀剑工艺品,收到货后在手上把玩的时候发现刀剑上涂抹了不明液体,随后皮肤泛红发痒,其产品附带的护件油也不符合质量标准。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被申请人举报,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回复称:执法人员到现场查验了产品质量检验单和执行标准号,鉴于该产品是附赠品,违法行为轻微,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因申请人实际购买的商品并无产品规格、质量检验单、执行标准号等,不能说明申请人实际购买的商品就是符合执行标准的商品,也不能说明申请人举报的商家实际售卖的就是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2条规定:付义务的赠予,赠予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予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综上所述,不能因为该产品属于附赠品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举报龙泉XX刀剑有限公司销售的一体刀附带的“护剑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龙泉XX刀剑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经核查,被举报人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现场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护剑油”,其实际为“白油”。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主营刀剑类产品,“白油”为附赠品,供保养刀剑用,不单独销售,该“白油”无外包装且未标注产品基本信息。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该“白油”的产品质量检验单,检验项目判断为合格。被举报人附赠的“白油”未标注产品基本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剑责改〔2023〕21号),要求被举报人标注产品的基本信息。鉴于被举报人现场提供白油的产品质量检验单,其所有检测的项目均合格,且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2023年7月26日在被举报人作出整改情况说明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7月27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7月17日申请延长核查期限。后于2023年7月24日予以核查,并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7月27日告知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合规,处理得当,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8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网购了一款刀剑工艺品,2023年6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商品为“刀具”,举报问题类型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举报内容为“该商家经营的抖音店铺(剑城龙泉)售卖的一体刀产品附带的‘护剑油’没有注意事项、说明书及成分表等。结果触摸后皮肤发痒蜕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因当事人外出,无法开展调查,2023年7月17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核查时限15个工作日。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经核查,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主营刀剑类产品,被举报的“护剑油”,其产品名称为“白油”,“白油”为附赠品,供保养刀剑用,不单独销售。现场检查时,“白油”无外包装且未标注产品基本信息,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白油”的产品质量检验单,产品检验判定结果为“合格”。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附赠的“白油”未标注产品基本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剑责改〔2023〕21号),要求被举报人在2023年7月31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为“标注产品白油的基本信息”。2023年7月26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整改说明,鉴于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白油”的产品质量检验单,其所有检测的项目均合格,且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7月27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3年7月2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惩处。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朱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打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龙泉XX刀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负责人季林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投诉材料、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白油产品质量检验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附赠的“白油”未标注产品基本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鉴于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惩处的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