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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龙政复〔2023〕第36号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6 09:59:27 点击数:

申请人:吕XX。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由于申请人材料不全作出补正通知。2023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3日在京东平台店铺名为XX玩具专营店,执照名为龙泉市XX家纺有限公司购买一款面具,收到货后,产品没有产品合格证,联系商家后,商家发了张合格证的照片。通过合格证,申请人联系到了该合格证上的企业的负责人,该企业的负责人告知:合格证不是该企业的,该企业并不知情。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给予赔偿,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回复: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不予立案。实际上被申请人并没有联系申请人,没有组织调解,且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称被投诉人销售的面具系三无产品且伪造合格证,要求被投诉人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受理,并委托第三方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解。2023年6月1日经京东客服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款退货,不涉及补偿,申请人不接受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将调解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就被举报人销售的面具系三无产品且伪造合格证的行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派人前往被举报人公司进行核实。经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被举报人公司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3年5月22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组织调解并于2023年6月2日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亦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并将结果告知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6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后于6月25日予以核查并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6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的投诉,申请人称:被投诉人龙泉市XX家纺有限公司销售的面具系三无产品且伪造合格证,要求被投诉人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受理该投诉,并委托第三方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解。2023年6月1日经京东客服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款退货,不同意补偿。申请人不同意,消保委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就被举报人销售的面具系三无产品且伪造格证的行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进行核查,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地无法与被举报企业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同日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京东平台购物信息截图及商品图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信息页、吕XX身份证复印件、京东平台付款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投诉处理流程单、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和咨询信息系统截图、实地核查记录、现场照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列异常公示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注册地址进行核实,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符合法律规定。

三、由于无法证实被举报人存在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的立案标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四、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并于2023年6月1日组织调解,并于次日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经核查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无法证实被举报人存在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遂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