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龙 )应急罚〔2023〕40号
被处罚单位: 龙泉市向天歌玩具厂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浙江省龙泉市************** 邮 编: 323700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成立日期: 20**年**月**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22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泉市向天歌玩具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龙泉市向天歌玩具厂存在“砂光机吸尘支管无火花探测器及自动喷淋系统”“收尘管道采用塑料材质管道,且无观察清灰口”“粉仓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风扇采用两相插头”“灭火器未定期检查”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据相关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25日批准对龙泉市向天歌玩具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该行为已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7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70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22号),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2)龙泉市向天歌玩具厂主要负责人王**询问笔录2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安管员毛**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7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70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22号)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龙泉市向天歌玩具厂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3)龙泉市向天歌玩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处罚的主体适格。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应急罚告〔2023〕4号)《听证告知书》((龙)应急听告〔2023〕4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动购买物资整改问题隐患,申请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真实、充分、合理,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龙泉市向天歌玩具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且“砂光机吸尘支管无火花探测器及自动喷淋系统”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所列明的重大隐患,遵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处罚档次】:“……二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和【裁量幅度】:“……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又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总则第四条和附则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决定给予龙泉市向天歌玩具厂: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 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账号: 2310000026775690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395号1-2楼
联系人: 林 * 联系电话: 7262267 邮编: 323700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