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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民政部等十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同时为了解决完善龙泉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5年)、市级公益性公墓和乡镇级公益性墓地建设、当前殡葬领域管理(墓穴面积、价格、跨区域出售、审批与建设等)不规范、“青山白化”整治与规范骨灰落葬跟踪管理、部门责任落实机制、殡葬领域监管执法机制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领域综合整治和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逝有所安”、群众满意的目标,需及时制定《关于推进综合整治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政策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
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5.《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
6.《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
7.《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
8.《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
9.《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
10.《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6〕48号)
三、本《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四大部分,共十六条。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共1点。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要求。通过五个“坚持”在全市形成文明殡葬新风尚。
第二部分为高水平推行殡葬改革,共3点。一是做好殡葬设施规划,根据全市已有安葬(放)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制定和完善全市安葬(放)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二是建设市级公益性公墓和乡镇级公益性墓地,通过市级公益性公墓和乡镇级公益性墓地建设,解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和项目建设墓穴迁移需求;三是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大力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小型卧碑葬以及海葬等多种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三部分为高要求实施综合整治,共9点。一是明确整治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全面开展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不规范问题综合整治;二是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与建设,严格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审批,建设(含续建、扩建)乡村公益性墓地,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三是规范林地管理,要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林地的审核和监管,做好红线划定工作;四是规范公墓管理,要规范财务制度,预留充足维护经费;五是规范墓穴面积管理,公墓建设要严格按照省、丽水市规定的墓穴标准执行;六是规范墓穴价格管理,允许公墓单位根据市发改局和市民政局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以及成本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七是规范跨区域出售墓穴,乡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本建设覆盖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出售,但允许对回祖籍等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墓地的;八是推进“青山白化”整治,要对乱埋乱葬、私建滥建坟墓等现象加强整治;九是规范骨灰落葬跟踪管理,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做好骨灰落葬跟踪和服务工作。
第四部分是高标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共3点。一是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协作,推动殡葬改革顺利进行;二是完善文明殡葬机制,深化殡葬习俗改革,倡导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党员干部要带头深化对殡葬改革的认识,全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文明新风宣传,形成全市文明殡葬的良好氛围;三是完善监管执法机制,把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综合考核内容,乡镇(街道)要将殡葬工作纳入村(社)干部考核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殡葬联合执法力度。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龙泉市民政局
解读人:叶潇赟
咨询电话:0578-776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