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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3-62629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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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1-02 |
文号: | 龙政办〔2023〕5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3-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龙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责任 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人力社保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人力社保局 | |
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评估费用由财政保障。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
4 | 社区居家照料 服务 |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老年人活动场地免费开放,并提供养老服务内容,区分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 |
5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司法局 | |
6 | 老年教育服务 | 推进老年教育资源整合,加强优质老年学校(学堂)、老年教育特色课程建设,进一步满足老年人教育需求。 | 关爱服务 | 老干部局 | |
7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60周岁至69周岁的减半收费,70周岁及以上免费。 | 物质帮助 | 交通运输局 | |
8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为高龄老年人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 |
9 | 景区旅游优惠 服务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景区旅游优惠服务。 | 关爱服务 | 文广旅体局 | |
10 | 基本项目体检 |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基本项目体检。 | 关爱服务 | 卫生健康局 | |
80周岁 以上老年人 | 11 | 高龄津贴及一次性奖励 | 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达到9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达到10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
*12 | 90岁以上老年人春节慰问金 |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春节慰问金2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春节慰问金300元。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3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按照《龙泉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龙民字〔2022〕76 号)有关补贴标准执行。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
14 | 家庭适老化 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对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每户补助标准为6000元。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 |
15 | 紧急救助服务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和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且分散供养的老年人免费提供紧急呼叫设施和紧急救援信息服务。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6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
17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根据人社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 照护服务 | 人力社保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8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9 | 分散供养 | 由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本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
20 | 集中供养 | 由市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分别按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0% 、20% 、10%确定。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1 | 探访服务 | 对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采取电话问候、上门巡访等形式,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日常生活照料等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民政局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2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市民政局、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4 | 社会救助 |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给予落户安置。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5 | 机构养老 |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
26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民政局 | |
27 | 供养保障 | 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实际居住地在本市的,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市民政局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市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市,行为发生地在本市的,市政府按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 |
子女为龙泉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8 |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 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办理。 | 关爱服务 | 公安局 |
说明:1.标“*”号为龙泉市增加项目。
2.《清单》为2023年版,后续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3.上级对服务执行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