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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23-626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02
文号: 龙政办发〔2023〕5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23-0009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综合整治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3 13:47: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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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3/11/3/art_1229382450_2494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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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综合整治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综合整治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民政部等十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领域综合整治和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逝有所安”、群众满意的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要求。坚持满足群众基本服务需求,形成市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坚持公益性,确保兜底保障;坚持绿色殡葬,牢固树立绿水青山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推行综合整治;坚持节地生态,全面推进以树葬和小型卧碑、骨灰堂为切入点的节地生态安葬,在全市形成文明殡葬新风尚。

二、高水平推行殡葬改革

(一)做好殡葬设施规划。根据全市已有安葬(放)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全市安葬(放)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有序推进殡葬设施建设。

(二)建设市级公益性公墓和乡镇级公益性墓地。坚持公益性导向,及时启动市级公益性公墓和乡镇级公益性墓地建设,尽早提供群众所需产品,既解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和项目建设墓穴迁移需求,又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三)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加大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保障,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小型卧碑葬以及海葬等多种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三、高要求实施综合整治

(一)明确整治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全面开展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不规范问题综合整治,按照“闭园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分类处置,有针对性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

(二)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与建设。严格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审批,进一步规范墓穴规格、样式和墓区绿化。建设(含续建、扩建)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按规定需经发改、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规范林地管理。市林业局要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批和监管。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协同乡镇(街道)做好红线划定工作,加强绿化提升和林地复合利用,墓区实行园林化管理。

(四)规范公墓管理。全市所有乡村公益性墓地要严格坚持公益性属性,坚持以村集体直接管理,坚持节地生态安葬导向,坚持规范财务制度。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五)规范墓穴面积管理。新建节地生态安葬点要严格按照省、丽水市规定标准,全面推行小型卧碑、树葬等为主要方式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墓建设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的墓穴标准执行。

(六)规范墓穴价格管理。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按照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公墓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乡村公益性墓地出售墓穴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其他合法性票据。

(七)规范跨区域出售墓穴。乡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建设覆盖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出售。对回祖籍等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墓地的,乡镇(街道)、村(社)两级要明确对象、价格和程序等,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根据《丽水市骨灰安放跟踪管理规定(试行)》在骨灰领取材料上盖章。严格执行购墓资格条件,严禁建设和出售活人墓。

(八)推进“青山白化”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依法办理的原则,集中力量对乱埋乱葬、私建滥建坟墓现象开展整治。对非生态坟墓,依法做好覆土绿化处理工作。对新建私坟、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墓穴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九)规范骨灰落葬跟踪管理。各乡镇(街道)是骨灰落葬跟踪管理服务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做好骨灰落葬跟踪和服务工作。市民政局要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骨灰落葬跟踪管理工作。

四、高标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民政局牵头做好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殡葬项目的立项(备案)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价格的核定;市财政局负责殡葬设施建设相关经费的安排;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墓地价格和丧葬用品(花圈、墓具等)市场的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三资”管理和定期财务检查;市林业局负责对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批和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核对相关规划;各乡镇(街道)要加大殡葬工作力度,负责乡村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违规公墓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制止和纠正公墓审批、建设和管理的违法行为;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服务单位要规范墓地内部账务和日常管理;市直各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教育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殡葬改革顺利进行。

(二)完善文明殡葬机制。深化殡葬习俗改革,倡导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进一步发挥红白理事会的功能,鼓励将文明殡葬列入村规民约,引导丧户简化治丧仪式、缩短治丧时间,控制花圈数量,移风易俗,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等不良习俗。党员干部要带头深化对殡葬改革的认识,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带头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带头制止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带头规劝不良治丧习惯,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全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文明新风宣传,扎实开展从文明殡葬告知到文明祭扫的系列宣传活动,切实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市民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旅体局等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查处违法殡葬行为,形成全市文明殡葬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监管执法机制。把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综合考核内容,乡镇(街道)要将殡葬工作纳入村(社)干部考核内容。市民政局要加强对超面积建造墓穴、未批先建墓地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置;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要在各自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依法做好违法占用林地、耕地建造坟墓和建设乡村公益性墓地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市市场监管局要严肃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市公安局要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对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殡葬联合执法力度。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综合整治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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