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331181000000/2023-62653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1-01   文号:通告〔2023〕17号

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3〕第17号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3 16:17:38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3/11/3/art_1229382450_2494965.html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3/11/3/art_1229382450_2494967.html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有效遏制秸秆露天焚烧多发势头,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小麦、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秸秆打包回收残留物等。

二、龙泉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秸秆禁烧工作,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定禁烧工作方案,加大巡查宣传力度,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确保全面落实禁烧工作。

四、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五、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七、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pdf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
传  真:
邮箱地址: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