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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等违法行为案

索引号:776480259/2023-62967   生成时间:2023-11-17 11:09:18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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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龙  )应急罚〔2023〕42

被处罚单位: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址:浙江省龙泉市****          编:  3237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139********

成立日期:201406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307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软木制品制造;软木制品销售;地板制造;地板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25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存在“未对生产车间反应釜、溶剂中转罐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据相关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29日批准对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行为,其行为已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7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7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23号)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2)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安全员周**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7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7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23号)各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3)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处罚的主体适格。

本机关于 2023年11月3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应急罚告〔2023〕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超过规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作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㈠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的规定,并遵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处罚档次】:“……三档:同时存在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三种情形的。”和【裁量幅度】:“……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  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账号:  2310000026775690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395号1-2楼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7262267   邮编:   323700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3年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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