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龙 )应急罚〔2023〕42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 址:浙江省龙泉市**** 邮 编: 3237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李* 联系电话:139********
成立日期:2014年06月1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307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软木制品制造;软木制品销售;地板制造;地板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25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存在“未对生产车间反应釜、溶剂中转罐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据相关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29日批准对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行为,其行为已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7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7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23号)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2)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安全员周**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龙)应急管检记〔2023〕7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管责改〔2023〕7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龙)应急管现决〔2023〕23号)各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3)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处罚的主体适格。
本机关于 2023年11月3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应急罚告〔2023〕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超过规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作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㈠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的规定,并遵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处罚档次】:“……三档:同时存在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三种情形的。”和【裁量幅度】:“……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顶典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 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账号: 2310000026775690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395号1-2楼
联系人: 林 * 联系电话: 7262267 邮编: 323700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