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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龙泉砼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7.26”一般窒息事故负有责任案

索引号:776480259/2023-62819   生成时间:2023-11-13 16:46:56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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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龙 )应急罚〔2023〕50

被处罚人 **      性别     年龄 54   身份证号: 3301021968********

家庭住址  杭州市***  

联系电话 133********  所在单位 丽水龙泉砼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邮编:310000

20227269时许,龙泉民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泉民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7.26”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的调查报告认定,丽水龙泉砼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批复意见和相关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09批准对**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泉民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7.26”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浙江省龙泉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龙检检诉意〔202310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2)《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泉民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7.26”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所附的证据材料,证明丽水龙泉砼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违法事实;

证据(3)丽水龙泉砼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入的证明,证明丽水龙泉砼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度收入为人民币99570元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1030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应急罚告〔2023〕50号)、《听证告知书》((龙)应急听告〔2023〕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现已超过规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作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丽水龙泉砼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并遵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八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和【裁量幅度】:“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又根据本案承办人调查取证当事人**2021年度收入为人民币玖万玖仟伍佰柒拾元(¥99570元),因此决定给予丽水龙泉砼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贰拾捌元(¥39828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账号:  231000002677569******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395号1-2楼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726****   邮编:   323700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3年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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