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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23-62809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09
文号: 龙政办发〔2023〕5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23-0012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3 15:18:0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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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办法

为规范和强化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规定,结合龙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三)符合生态管控要求。应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相关费用标准

(一)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对于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二)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三)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并全额缴纳国库;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四)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其分配并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并予以公示。

(五)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预存费用最低标准为耕地90元/平米,永久基本农田180元/平方米,其他地类30元/平方米。可以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保函金额和有效期应能确保复垦到位。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六)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一)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项目业主是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据相关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意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把关。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对临时用地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并论证,对该项目使用临时用地的必要性、临时用地选址的合理性以及后续复垦措施等进行充分研讨,并出具踏勘论证意见。

(二)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及土地复垦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开展审查。通过审查的,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未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用途管制、执法监督等的联合审查机制,依法受理,严格审查。

(四)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获得批准后同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五、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要求

(一)临时用地使用人取得临时用地批准后,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结构不超出二层。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落实“挂牌施工”。

(二)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退出占用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完成土地复垦,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或复垦期内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不再进行复垦。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项目行业主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严格验收,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应退还给临时用地使用人。

六、临时用地批后监管

(一)强化台账管理。有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出现管理真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保管临时用地审批档案,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信息材料上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二)强化批后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临时用地日常巡查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加强临时用地跟踪管理,切实防止“批用不符、少批多占”等问题发生。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理。

(三)严格复垦复耕。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人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复垦费用从临时用地使用人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或根据保函向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索取。

(四)压实工作责任。各职责单位、属地乡镇(街道)从严把控临时用地选址及论证,依据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泉市临时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2.临时用地申请提供材料

附件1

龙泉市临时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龙泉市临时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市林业局、国网龙泉市供电公司及各乡镇(街道)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或由副组长代为主持),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二、职责分工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分工负责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的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及批后监管,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组件上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履行监管职责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置。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源地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提出意见,履行监管职责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赋权乡镇(街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等事项提出意见,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查处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以及林地复绿后验收工作,履行监管职责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涉及占用公路用地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临时用地提出意见,履行监管职责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置。

国网龙泉供电公司负责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落实供电相关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的耕地质量评定。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已审批临时用地的日常巡查;负责对巡查、信访等渠道发现的临时用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于有执法权限的事项,由乡镇(街道)负责查处,对于无执法权限的事项,应立即将违法线索通报有关部门处置;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对已验收通过的临时用地要加强日常巡查,做好政策宣传,鼓励恢复种植农作物,防止非法占用、破坏耕种条件的行为发生。

附件2

临时用地申请提供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3、土地权属材料,临时使用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4、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5、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和临时用地复垦协议;

6、勘测定界材料(附:大于1:2000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坐标文件;分别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的用地区位图;涉及生态控制线(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或湿地)的,应注明涉及的范围);

7、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等相关材料;

涉及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过渡期内按《关于印发丽水市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和管理过渡期政策的通知》(丽自然资规发〔202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审批部门印章,或提供原件核查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办法》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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