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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3-6239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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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0-09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3〕4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3-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为规范龙泉市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资金管理,确保我市区域协调实施方案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通知》(浙财农〔2023〕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的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推进农业“双强”、乡村建设、农民共富三大行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主要用于农业农村领域“扩中”“提低”,适当支持“一县一策”方案确定的特色产业发展项目激励政策资金。
(二)区域协调资金应围绕上报省财政厅的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确定的激励政策绩效目标、主要建设任务,统筹安排使用,重点支持打造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
1.支持范围。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构建低收入农户增收和经济薄弱村发展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推动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项目,形成“一县一业”发展格局。
一是支持以产业振兴富农惠农,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数字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农旅、农村电商等产业,不断开发更多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支持引进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不断提升技能人才占比。支持发展县域富民产业,健全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增收。
二是支持以抱团联合发展强村兴村,着力构建强村带弱村、先富带后富、区域融合带动的帮扶机制,按照“平台共建、资源共享、产业共营、品牌共塑”的抱团发展模式,盘活闲散闲置资源、资产、资金等要素,建立打破行政村地域壁垒的乡村共富联合体,带动农民和村集体共同致富。
三是支持持续深化“千万工程”,促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打造共同富裕基本单元。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增强对乡村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有效覆盖,持续增强农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区域协调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产业发展项目以外的对个人补助支出或其他应由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的项目支出。
2.支持对象。区域协调资金支持对象为部门、乡镇(街道)及依法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中市场主体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申报程序。竞争性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区域协调资金支持范围、方向和标准,谋划好项目,每年9月底前按规定申报下年度的实施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年限、投资规模、申请补助金额及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和绩效等相关内容。非竞争性项目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项目计划
竞争性项目分配立项的具体程序为:
1.项目初审。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对业主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明确意见,汇总报送至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成立项目初审小组,通过对项目申报材料初审、现场实地勘察等方式,初步确定入选项目清单,报送项目评审。
2.项目评审。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会同市发改局及行业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编制、保障措施、绩效目标等方面,按照“绩效优先、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对初步入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项目储备库。
3.项目立项。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储备库和资金预算安排额度,对年度拟实施项目进行计划预安排并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补助资金等内容,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一般在每年5月底前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文件。
(三)项目实施
1.进度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区域协调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业主单位应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每季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情况。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绩效不高或不能按期开工的,督促及时整改。
2.项目变更。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地点、性质、标准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调整后项目投资增加的,补助资金不变;项目投资减少的,根据情况扣减补助资金。
3.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部门、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由其自行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发改局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递交竣工验收材料(一式5份)。验收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应当按批准文件的建设地点、性质、标准、内容和时间要求完成。
(2)竣工结算情况。应当按要求编制工程结算报告,有合格的审价报告。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经财务审计符合要求。
(4)项目绩效创建指标完成和产业带动情况。
4.档案管理。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对项目前期审批材料,项目招投标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图文影像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和公告公示资料等各类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报送主管部门留存。
三、资金管理
(一)扶持标准。补助金额标准按照相关产业政策执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金安排。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及时将资金下达到相应部门、乡镇(街道)。
(三)资金拨付。区域协调资金拨付实行按年度分批下达、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在安全高效前提下,可采用立项预拨等方式,确保资金早到位、早发力。对已下达项目计划的实施项目,经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认定,根据实施进度进行分期拨付,项目立项可拨付至项目补助资金的10%;项目开工可拨付至项目补助资金的20%;项目完成50%投资量可拨付至项目补助资金的60%;项目条件成熟的可视情况加快支付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拨付全部补助资金。其中,对涉企的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10号)文件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
(一)管理原则。区域协调资金绩效管理按“权责一致、科学公正、闭环管理、结果导向”原则进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分配谁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牵头统筹、分工负责、分级落实、协同一体”的工作推进机制和监管体系。
(二)评价程序
1.确定绩效目标。业主单位申报项目时应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应审核并进一步细化绩效目标,提升绩效目标的科学性、精准性、约束性和可考核性,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下达项目计划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2.发布评价计划。每年12月底前,发布下年度绩效评价计划。
3.实施绩效监控。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运用定期调度、座谈交流、现场核查等手段,实施本行业资金项目绩效监控,每季度不少于1次。绩效监控范围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区域协调激励资金。
4.组织绩效自评。每年3月底前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业主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对照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和龙泉市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绩效评价自评表中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价,并提交材料清单中的相关材料。对预算执行率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每年4月底前,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对业主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自评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核。
5.市级综合评价。每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需要牵头引入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材料通过实地考核和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市级综合评价,抽评比例不少于项目总数的20%。按照绩效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对项目绩效管理情况分别赋分,并形成市级综合绩效评价报告。
(三)结果应用
1.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计分采用量化指标。量化分值为百分制,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量化分值90分(含)以上为A等级(优);80(含)—90分为B等级(良);60(含)—80分为C等级(中);60分以下为D等级(差)。
2.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汇总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对绩效评价结果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反馈相关责任单位。
3.部门、乡镇(街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市财政局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绩效评价等级为C、D等级的,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5.绩效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综合绩效评价”评分依据之一,同时纳入龙泉市年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各部门、乡镇(街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及时销号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
(一)区域协调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监管的要求,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和资金监管责任追究制。主管部门要做到层层公示,及时将项目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等信息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财政激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农e富”应用系统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做到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配合市财政、农业农村、发改、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滞留区域协调资金,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区域协调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细则。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印发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