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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28/2023-38539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3-01-31  

关于《龙泉市民政局 龙泉市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公墓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龙泉市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31 15:14:35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3/1/31/art_1229513944_2455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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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殡葬服务水平、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大殡葬设施投入和生态安葬奖励力度,大力推进以骨灰堂、树葬为切入点的节地生态安葬,统筹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财政局就公益性公墓有关补助标准作进一步明确。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规范公益性公墓补助类型及补助条件、补助内容和标准、项目建设程序,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殡葬设施投入力度,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推动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文件依据

(一)《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四)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

(五)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

(六)《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

(七)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20〕9号)

(八)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6〕48号)

(九)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龙委办发〔2016〕64号)

(十)中共龙泉市委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发〔2020〕15号)

(十一)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2016—2020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122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为龙泉市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和第二十六条“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第一点第(二)点规划的“设立。一般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单位,也可以由若干个村(社区)联合建设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等规定,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或多村联合建设,只为覆盖村村民提供安葬或安放。

2.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文件第三点第(一)点“积极推进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生态葬法,大力推行骨灰存放、骨灰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要统筹规划,加大地方投入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加强殡仪服务价格监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建设以乡镇(街道)为所辖范围的所有行政村使用的树葬、花葬、草坪葬、小型卧碑、壁葬的节地生态墓园和骨灰堂等绿色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同时对乡村公益性墓地加大地方投入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划分新建、续建、提升补助类型,确保墓区管理正常的情况下满足当地村民入葬的需求。

3.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第四点第1点“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以服务半径、服务人数为基本依据,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规模,进一步优化布局、完善功能。”和第五点第2点“坚持多元投入。建立健全殡葬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政府提供和保障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加大对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殡葬设备设施环保节能改造的投入。”规定,并参考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2016—2020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122号)历年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出发点,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明确新建、续建、提升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补助内容及标准。

4.根据《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第一点第(二)点的第5点“墓葬区中心需配有树葬、花坛葬、壁葬等多种生态葬法;”和第一点第(三)点的第3点“绿化种植:刚投入使用时,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60%,满5年后,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90%。种植常青树(松柏、冬青、桂花等树种)为主。”以及第二点第(三)点“建设。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规定,并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6〕48号)等上级文件要求,以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龙委办发〔2016〕64号)第三点第(三)点“实行骨灰跟踪管理,大力推行节地生态葬法。积极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大力推广绿色殡葬、生态葬法。实施集约化安葬,公墓范围内要开辟骨灰墙、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区域,在城市和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村,重点发展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大力推行骨灰撒散、海葬、树葬、骨灰存放、骨灰深埋等绿色节地生态葬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对节地生态墓园及骨灰堂建设内容及最高补助标准等进行明确。

5.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及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第一点第(二)点的第3点“审批。公墓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具有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不擅自修改审批建设图纸,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规定。业主单位须提出申请并编制规划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批,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再给予相应补助。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其他

解读机关:龙泉市民政局

解读人:周火金

联系电话:0578-775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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