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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628/2022-56564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9-27
文号: 龙民字〔2022〕6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10-2021-0004
有效性: 废止

龙泉市民政局 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29 18:55:3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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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责任落实,规范制度执行

1.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社会组织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有条件的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3.社会组织应根据各自行业和单位特点,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业财会人员;没有条件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财会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社会组织内部要明确财务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组织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社会组织财会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等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簿、报表齐全,数据准确。

5.社会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其他经费收支混合管理。

二、严格收入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6.社会组织主要收入包括: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有关部门的拨款及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社会团体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7.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服务内容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收费标准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8.社会组织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履行涉外活动报告制度。

9.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法定职责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任何费用;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严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10.社会组织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纳税,办理纳税申报。

三、严格费用审核,规范开支范围

11.社会组织费用支出用于: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费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差旅费、教育培训费等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及其他合法开支;不属于社会组织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列支。

12.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进行分红。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

13.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财务支出审批手续,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虚假发票、白条入账,并有经办人、会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重大事项支出要制定活动经费使用方案,壹万元以上大额支出,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支出,杜绝大额现金支取。

14.经批准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劳务费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讲课费、评审(委)费、作品稿费、图书资料费等),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严格制度要求,规范资产管理

15. 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和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的材料、物资等存货,应按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等管理制度。

16.社会组织应定期或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17.社会组织货币资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建立相关日记账,逐日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8. 社会组织的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按有关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剩余现金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19.社会组织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五、严格票据管理,规范开票手续

20.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应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

21.社会组织接受捐赠以及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募捐的,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子)》。

22.社会组织从事有偿服务性活动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须使用浙江省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浙江通用(电子)发票》并依法纳税;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23.社会组织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不得将会费票据、往来票据与其他票据混用,禁止用会费票据收取捐赠款物。需要正式发票的,应向财政或税务机关申领使用或申请代开。

六、严格监督管理,规范监管措施

24.社会组织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25.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及时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建档建库,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26.社会组织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年检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7.社会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的监督。

28.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29.对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但未构成违法、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不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以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列入异常名录、年检不合格等相关处罚,并责令改正;对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捐赠、资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对外投资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违法行为,且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把问题线索反馈至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

30.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2)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3)对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1.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3)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6)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三年轮审,落实有关内部控制规范。(7)加强对所属社会团体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对所属社团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2.财政部门职责:监督社会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33.审计机关职责:监督审计社会组织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

34.村(居)委会职责:(1)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的指导和服务工作;(2)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3)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35.本通知未尽事宜,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民政、财政、审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商定。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龙泉市民政局                   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审计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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