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龙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行政执法范围:龙泉市
监督举报地址:龙泉市行政中心(贤良路333号)818办公室
邮编:323700
举报投诉电话:12345
一、本部门行政执法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二、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对事业单位法人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
龙泉市司法局关于龙泉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2022年第一批)(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2/9/8/art_1229426768_4991746.html)。
四、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行政执法人员名单(附件1)。
五、执法程序
详见附件2。
六、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行为,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龙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七、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
1.《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浙编办发〔2019〕35号),详见附件3。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4)。
附件1:执法人员名单.xls
附件2:行政执法流程图.docx
附件3:浙编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附件5: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pdf
附件1:执法人员名单.xls附件2:行政执法流程图.docx附件3:浙编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附件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附件5: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