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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22-5586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30
文号: 龙政办发〔2022〕4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22-0014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龙泉市农家乐(民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2 11:50: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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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2/9/2/art_1229382450_2422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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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龙泉市农家乐(民宿)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龙泉市农家乐(民宿)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市农家乐(民宿)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休闲旅游转型升级,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农家乐(民宿)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农家乐(民宿)示范村、工商资本引进发展、做强做优农家乐(民宿)、乡村休闲旅游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方面项目建设和创建,规划设计和专题业务培训,宣传营销和信息平台建设,规范管理、安全经营、业务指导、支持协会开展活动等内容。

二、扶持对象及要求

(一)培育发展农家乐(民宿)示范村。

1.依托“生态资源优良、田园景观独特、民俗风情纯朴、村居民舍古朴、特色文化突出”和农(林、牧、渔业)产业集聚,累计发展农家乐(民宿)15幢及以上、床位数60张(含)以上,其中“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打造能为游客提供体现“三农”特色的“品味农家菜肴、体验农耕文化、走进农家生活、欣赏乡村风情”等休闲服务项目的主题村落,经申报开展农家乐(民宿)示范村培育。(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2.发挥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等资源优势引进工商资本,一次性投资超过4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且达到“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或农家乐综合体示范项目标准的农家乐(民宿),其所在的行政村可享受不超过500万元的统筹整合资金,用于规划编制、村环境提升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具体建设方案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发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3.年度内新发展3家以上农家乐(民宿)(三星级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农家乐(民宿)示范村标准的,每年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10万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用于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公共旅游配套设施的提升维护和环境保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体局)

(二)鼓励流转发展农家乐(民宿)。

1.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统一流转用于发展农家乐(民宿)。房屋通过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并按规定开展流转鉴证,且流转年限在20年(含)以内的,对流转占地面积达到22-48平方米(含)的房间,给予每间10000元补助(其中20%补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80%补助给产权所有人);超过48平方米的房间给予每间20000元补助(其中20%补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80%补助给产权所有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农家乐(民宿)经营主体流转农田、山林、溪滩等土地面积达30亩以上,规范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达到5年(含)以上,并用于发展农旅体验、配套休闲等项目的,分别给予农家乐(民宿)经营主体一次性每亩100元(流转农田)、100元(流转山林)和150元(流转溪滩)的奖励,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向农户流转农田、山林、溪滩等用于农家乐(民宿)发展,按规定开展流转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每亩50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三)培育发展“丽水山居”精品民宿。对新评定为“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丽水山居”农家乐综合体示范项目等丽水山居系列的经营主体(以命名文件为准),按照丽水市级政策文件享受相应补助。对评定为“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丽水山居”农家乐综合体示范项目等丽水山居系列的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需进一步提升发展的,按农家乐(民宿)提升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被新评定为银宿、金宿、白金宿旅游民宿的,按《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龙政办发〔2021〕39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引导农家乐(民宿)品质化、特色化发展。对新发展的农家乐(民宿),进行相应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体局)

1.房间(三钻民宿)补助。对三钻民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创成三钻民宿的,对带独立卫生间并干湿分离的房间,每间补助5000元;对带独立卫生间但干湿未分离的房间,每间补助3000元(对2015年起启动建设的农家乐(民宿),已享受过相关房间补助的对象,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2.星级补助。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农家乐(民宿)星级评定一次性奖励,新创成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8万元(重新认定为同等星级的农家乐(民宿)不再重复享受相应政策,跨星级申报的农家乐(民宿)按就高原则给予相应补助)

(五)支持农家乐(民宿)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建设。经营主体使用的农房(宅基地)符合《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2〕19号)文件改造规定条件的,按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

(六)鼓励农家乐(民宿)实行线上、线下营销。

1.新评定为四、五星级的农家乐(民宿)或评为“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丽水山居”农家乐综合体示范项目等丽水山居系列的经营主体(以命名文件为准),入驻2个以上知名第三方平台(提供合作协议)的,经农业农村部门审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同一农家乐(民宿)只享受一次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鼓励农家乐(民宿)业主参加各类宣传推介活动,参加省外宣传推介活动的每户补助3000元,参加丽水市外浙江省内宣传推介活动的每户补助2000元,参加丽水市范围内宣传推介活动的每户补助1000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七)引导农家乐(民宿)示范村多业态发展。在民宿示范村内鼓励培育“花海、林海、茶园、果园、菜地、田地”等美丽业态,打造更多“有个性、有亮点、有核心、有竞争力、有吸引力”的特色产品,丰富农家乐(民宿)休闲旅游内容。对新发展的各类新业态,由相应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八)加强金融支持。在民宿示范村(含工商资本投资村庄)内落地文旅融合项目的四、五星级农家乐(民宿)或“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丽水山居”农家乐综合体示范项目等丽水山居系列的农家乐(民宿)经营主体,其实际贷款额度小于实际投入资金的,经审定,按照申报主体贷款时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补助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用于发展农家乐(民宿)相关项目发展建设的贷款额度计入补助范围)。(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九)支持农家乐(民宿)承接职工疗休养。进一步完善、提升我市农家乐(民宿)疗休养接待站(点)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大向外推介我市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和疗休养资源的力度,吸引外地职工来我市开展疗休养活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文广旅体局)

三、附则

1.本政策自202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龙泉市加快推进民宿(农家乐)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78号)同时废止。

2.同一补助事项涉及市级其他同类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在施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或奖补事项名称发生调整的,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资金报账不明确等问题的,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龙泉市农家乐(民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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