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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2-5571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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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8-25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2〕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2-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关于推进灵芝、铁皮石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关于推进灵芝、铁皮石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龙泉市灵芝、铁皮石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推动龙泉灵芝、铁皮石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一、实施种子种苗培育工程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具体内容 | 奖补额度 | 牵头实施 部门 |
1 | 推动种质资源库 建设 | 争取上级部门项目支持灵芝种质资源库建设 | 安排资金用于灵芝种质资源库 建设 | 农业农村局 |
2 | 鼓励市校合作 | 引进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团队开展技术合作 | 根据研究内容给予资金补助,每年不超过15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3 | 新品种储备 | 以第一单位选育灵芝、铁皮石斛新品种,获得省级品种审(认)定证书 | 每个新品种奖励1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引进灵芝新品种,推广面积达100亩以上 | 每个新品种奖励5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
引进铁皮石斛新品种,推广面积达50亩以上 | 每个新品种奖励5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
4 | 铁皮石斛种苗驯化繁育基地 | 新建铁皮石斛种苗驯化繁育基地20亩以上,年驯化繁育铁皮石斛种苗100万丛以上 | 每亩补助500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5 | 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新工艺研究试验示范 | 对列入年度计划,开展灵芝、灵芝孢子粉、铁皮石斛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新工艺研究试验示范及现场观摩活动等 | 补助项目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与新品种储备奖补内容不重复享受) | 农业农村局 |
二、实施绿色基地建设工程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具体内容 | 奖补额度 | 牵头实施 部门 | |
6 | 灵芝养菌中心 建设 | 新建或提升灵芝养菌中心,养菌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菌段集约化加工、养菌能力达2000立方米以上 | 补助实际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60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
7 | 钢架大棚建设 | 新建灵芝、铁皮石斛钢架大棚(单体钢架大棚顶高1.8米以上,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米以上、顶高4.5米以上) | 连片3000-5000平方米 | 补助投资额的40%。 | 农业农村局 |
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 | 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 ||||
对已列入中央、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在享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后,再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 | |||||
8 | 贮藏冷库建设 | 新建农产品保鲜贮藏冷库、智能化冷库 | 容积100-400立方米 | 补足到实际购置额的40%。 | 农业农村局 |
容积400立方米以上 | 补足到实际购置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 ||||
在享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后,再给予相应补助。 | |||||
9 | 绿色示范基地建设 | 新建连片面积20亩以上段木灵芝示范基地、每亩不少于3000段,采用符合食品质量要求的新材料且用扎袋套筒法收集灵芝孢子粉 | 每亩补助30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
新建连片20亩以上袋料灵芝示范基地、每亩不少于15000包,示范推广灵芝菌包工厂化集中生产+农户大田分散出芝技术 | 每亩补助30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
新建连片面积10亩以上铁皮石斛示范基地、每亩不少于15000丛 | 每亩补助50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
10 | 支持灵芝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 对种植灵芝规模达30亩以上且“浙里担——新农贷”贷款额度在150万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贷款额度300万元以内部分产生的担保费予以相应补助 |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浙里担——新农贷”贷款产生的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 | 农业农村局 | |
11 | 灵芝栽培政策保险 | 对农户参与灵芝栽培政策保险的 | 按保费的60%给予补助 | 农业农村局 | |
12 | 林下经济基地建设 | 林下种植或培育铁皮石斛、灵芝等 | 每亩补助1000元 | 林业局 | |
13 | 食(药)用菌原料林培育 | 通过采用枫香、光皮桦和青冈栎、栲树等栎类乡土阔叶树种造林,培育香菇、灵芝、木耳等食(药)用菌原材料为目的 | 普通原料林给予 1000 元/亩补助;示范林给予 2000 元/亩补助。 | 林业局 |
三、实施企业主体培育工程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具体内容 | 奖补额度 | 牵头实施部门 |
14 | 龙头企业培育 | 新培育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龙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 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龙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 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0.5万元、0.2万元 | |||
15 |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 支持灵芝、铁皮石斛企业上规,对当年3月底前或投产4个月内上规的 | 奖励55万元 | 经商局 农业农村局 |
对当年6月底前上规的 | 奖励45万元 | |||
对当年9月底前上规的 | 奖励25万元 | |||
对当年10月份(含)以后上规的 | 奖励20万元 | |||
16 | 深化选商引资 | 对新供地的工业投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竣工,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 | 按厂房投资额的30%和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 经商局 农业农村局 |
17 | 加大技改投入 | 鼓励企业提升生产能力,对当年设备投资额超过200万元(含)的 | 补助设备投资额的5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 经商局 农业农村局 |
18 | 推进网络销售 | 对灵芝、铁皮石斛企业在网络平台以自有品牌开设旗舰店的 | 对新设立的旗舰店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 | 经商局 农业农村局 |
对灵芝、铁皮石斛电商销售额达到300万以上的 | 按灵芝、铁皮石斛电商销售额的1.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 |||
鼓励灵芝、铁皮石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组团(单次参加的网店数达到10家及以上)在网络平台上举办灵芝、铁皮石斛产品销售专场,对参加专场的灵芝、铁皮石斛电商经营主体,提前报经主管部门审定认可的 | 按参加专场实际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家电商经营主体每年只补助一场,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 |||
19 | 科技型企业培育 |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 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 科技局 |
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 | 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 |||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 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 | 按相关建设与管理办法给予配套支持 | |||
对年度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的规上灵芝、铁皮石斛企业 | 按其年度研发经费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 |||
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2.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数据为补助基数) | ||||
20 | 扶持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 对实现专利技术规模化应用、项目产品市场推广成效较好且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 | 验收通过后按该项目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科技局 |
21 | 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 对新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并在一个年度内取得鉴定证书的 | 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 科技局 |
22 | 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 | 对以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 | 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1:2的配套奖励 | 科技局 |
对以第二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 | 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 科技局 | ||
23 | 推动校企合作 | 规上工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经科技局审定总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未列入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自主研发项目 | 根据《龙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龙科〔2020〕4号)规定审计并验收通过后,按项目总投资的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项目总投入的10%)进行事后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 科技局 |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列入省级(含)以上科技项目计划的 | 按项目上级补助实际到位资金的30%再给予企业地方财政奖励配套 | |||
厅市会商等其他上级科研项目 | 按相关规定给予承担单位项目和资金配套支持 | |||
24 | 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 对灵芝、铁皮石斛企业自本文件施行后首次引进我市的从事技术岗位的在职在岗员工,服务企业满两年,获得中级(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 给予每人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农业农村局 |
四、实施市场经营规范工程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具体内容 | 奖补额度 | 牵头实施部门 |
25 | 生产主体认证 | 生产主体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 | 按照《关于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一条意见》执行 | 市场监管局 |
生产主体首次通过ISO22000或HACCP认证 | 每家奖励10万元;此后续展认证的,奖励1万元 | 市场监管局 | ||
26 |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 | 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取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注册的 | 每个商标奖励20万元 | 市场监管局 |
27 | 推进商业秘密保护 | 指导企业健全商业秘密内部保护机制,对成功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的 | 每家奖励10万元 | 市场监管局 |
28 | 食品生产主体规范提升 | 对新取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按照《关于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一条意见》执行 | 市场监管局 |
29 | 高端产品研发 | 以灵芝、灵芝孢子粉、铁皮石斛为原料加工产品新获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 每个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分别奖励50万元;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奖励按照《关于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一条意见》执行 | 市场监管局 |
申报保健食品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的企业 | 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按照《关于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一条意见》执行) | |||
29 | 高端产品研发 | 试点企业开发的灵芝、铁皮石斛类产品获得食药物质试点同意告知书,并上市销售的 | 每个产品单品奖励5万元 | |
研发灵芝、铁皮石斛类化妆品,取得化妆品注册批件、化妆品备案凭证的 | 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 |||
以灵芝、铁皮石斛为主要原料生产化妆品,新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 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 |||
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 ||||
30 | 标准制订 | 对灵芝、铁皮石斛企业当年参与起草制(修)订丽水市级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含)以上的第一起草单位 | 分别给予10万和20万元的奖励 | 市场监管局、卫健局 |
对当年参与制(修)订丽水市级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含)以上实施文本署名第二至五位的单位 | 分别给予5万和10万元的奖励 |
五、实施品牌营销推广工程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具体内容 | 奖补额度 | 牵头实施部门 | |
31 | 推进农旅融合 | 对新评定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等各类融合示范采摘基地的 | 省级给予10万元,国家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 文广旅体局 | |
32 | 展示展销活动 | 生产经营主体参展补贴 | 国外展会 | 每家补助1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北京展销周、全国农交会等省外相关展会 | 每家补助0.5万元 | ||||
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等相关展会 | 每家补助0.3万元 | ||||
浙江农业博览会新农都展销区、丽水生态精品农博会、丽水新春农博会等省内展会 | 每家补助0.2万元 | ||||
产品评比活动奖励 | 全国优质产品评比金奖 | 每个奖励1万元。 | |||
省级相关产品擂台赛擂主 | 每个奖励1万元。 | ||||
省农博会等省级展会(含线上展会)优质产品金奖 | 每个奖励0.5万元。 | ||||
丽水市优质农产品 | 一、二、三等奖,每个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 | ||||
龙泉市优质农产品 | 一、二、三等奖,每个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 | ||||
33 | 展示展销中心建设 | 在龙泉市外专业市场内新开设30平方米以上灵芝、铁皮石斛产品营销门店 | 一次性补助5万元 | 农业农村局 | |
34 | 公用品牌宣传、使用 | 对获得“天下龙泉”“龙泉灵芝”“龙泉灵芝孢子粉”等公共品牌授权,并使用公共品牌来提升产品文创包装,且单款产品实现年销售额300万元(含)以上的 | 每款给予1万元补助(同种产品的不同规格只补助一款),每家企业最多申报3款产品 | 农业农村局 | |
35 | 公用品牌培育、宣传 | 安排资金用于“龙泉灵芝”“龙泉灵芝孢子粉”等公用品牌培育、管理、培训、宣传;灵芝、石斛文化挖掘,灵芝与石斛为原料的药膳研发、摄影、书画大赛以及产品包装设计大赛产品博览、专家论坛等活动;鼓励协会或其他组织积极申报公用品牌和开展营销大户评比等活动;安排资金用于筹办第三届中国灵芝大会。 | 相关职能部门 |
六、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龙泉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等。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主体,发生的当年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3.本政策由龙泉市灵芝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中各职能部门分工组织实施,归口到各部门按照《龙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兑现。同一项目涉及市级其他同类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4.根据《龙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规定,对需利用专业审计报告进行核校的实施类项目,以申报主体提供的专业审计报告作为奖补核校依据。
5.本政策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文件中关于扶持奖励的内容部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关于推进灵芝、铁皮石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