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市征储中心编制了《龙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22年8月30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或来电反馈至市征储中心303办公室。联系人:陈志海,联系电话:0578-7112768,7113362(传真)。
附件:《龙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龙泉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
2022年8月19日
《龙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在龙泉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一、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用房评估价值按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92%给予确定。被征收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原则上参照最新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个人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由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人所有的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被征收人可增购27平方米(含公摊)安置房面积,再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套型上靠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超过最大安置房套型面积的,可以选择一套以上安置房,被征收人最大可增购45平方米(含公摊)安置房面积。安置房增购面积的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之日安置房评估基准价计价,超出部分按安置房交房时的商品房市场价计价。如被征收人自愿放弃选择多套安置用房,多出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4.“户”的认定
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材料计户。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二)直管公有住宅房屋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再按个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3.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条件,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直管公房的腾空工作。
(三)单位自管住宅用房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同意,按房改政策办理房改手续后,再按个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但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3.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条件,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各房屋产权所属单位负责做好自管公房的腾空工作。
(四)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办理公证后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款由公证机关公证后办理提存。
(五)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
征收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及产权不清晰的房屋,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六)其它房屋的补偿。
法律、法规对征收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七)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同一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提供周转房,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从其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需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周转房的面积差互结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为准,具体参照最新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八)补助
1.分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有电梯设置的,予以被征收人一定面积的分摊面积补助。
(1)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的5%进行补助(补助价值算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5%×安置房评估单价)。
(2)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二部电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的7%进行补助(补助价值算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7%×安置房评估单价)。
2.导向补助: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和征收区块实际情况,并依据补偿协议签约率高低,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在征收区块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九)奖励
1.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金额的奖励(按照阶梯式的签约时限奖励,具体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2.腾空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十)“住改非”的认定与补偿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990年4月1日以后将临街底层住宅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1993年11月1日以后将临街底层住宅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简称为“住改非”:
1.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纳税凭证。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前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
2.经认定改变用途房屋第一自然间实际进深计算建筑面积,“住改非”房屋按原法定用途进行补偿后,再给予按照经营性用房的评估价值与原法定用途的评估价值的差的30%给予补偿,但是原法定用途住宅评估价值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经营性用房的评估价值。
3.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经营性用房价值的5%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征收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
(十一)优惠政策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助: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 45 平方米(市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经审查,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按4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进行补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2.被征收人属于残疾人的,按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扶助残疾人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二、商业、办公用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确定,安置房面积的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之日安置房评估基准价计价,超出部分按安置房交房时的商品房市场价计价。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990年4月1日以前将临街底层住宅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1993年11月1日以前将临街底层住宅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经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其中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原则上参照最新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有特殊情况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户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二次的搬迁费,具体标准参照最新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特种机械设备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不提供周转用房,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参照最新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4.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金额的奖励(按照阶梯式的签约时限奖励,具体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5.腾空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征收商业、办公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征收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
三、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工业企业用房,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或无证的房屋用途的认定,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如企业符合工业园区入园和招商引资条件,可以在工业园区内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分离的方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其中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原则上参照最新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有特殊情况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合法搬迁费。具体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特种机械设备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房产证登记为仓储、厂房等的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5.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金额的奖励(按照阶梯式的签约时限奖励,具体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6.腾空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7.奖励: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验收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的30%补偿。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四、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认定和补助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底层用于生产经营,有营业证照,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起前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且相应证照上标明的地点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相应停产停业补助。具体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五、住宅房屋用于宾馆、酒店等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助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宾馆、酒店等经营性的,有营业证照,尚在生产经营,且相应证照上标明的地点为被征收房屋的,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给予相应补偿。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使用(租用)经营性用房价值的 5%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享受过“住改非”政策补偿,相应部分房屋不再重复享受),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 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六、本细则由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龙泉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龙政办发〔2015〕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