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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331181000000/2022-54332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7-08  

文字解读:关于《龙泉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08 17:28: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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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先后作出三次批示,要求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深化认识、聚焦问题、创新体制、完善政策,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全国各地均对农村公路工作十分重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均纳入省、市、县级政府民生实事。我省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面临改革关键时期,要求以完善管养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全面提升管理养护质量,推动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通过全市相关单位共同努力下,我市成功创建省第四批“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县,各方面要求都大幅提升,现行《龙泉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0〕8号)已出台11年,难以适应省提出的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交通强省建设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发展需求,为适应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修订本办法。

二、修订内容

《龙泉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相比2010年版《龙泉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得到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主要包括:

1.新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最新政策《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22号)、《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文件精神。

2.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三大点第三小点,将原办法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乡镇(街道)为主、村民委员会为辅的原则。农村公路应当纳入路网统一管理,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修订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原则,明确和落实交通运输等部门、乡级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

3.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三大点第三小点,在原办法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中:

将第(二)点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修订为: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财产综合保险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新增:(五)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4.因体制改革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已与交通运输局下属其他单位(道路运输、港航、质量监督等)执法队伍合并成交通运输局下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把原《办法》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变更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五大点第三小点,将原办法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农村公路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修订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具体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处罚工作。

6.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三大点第四小点,在原办法第十条中新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乡道、村道的责任主体;

将原办法第十条中设立机构并落实公路养护管理人员。

修订为:设立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明确负责人,落实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将原办法第十条中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公路,可以制定村规民约,

修订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推进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7.依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16条,《公路法》第33条,将原办法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县道公路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列入养护计划。

修订为: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二大点,将原办法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修订为: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

9.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19条,将第十三、十四条删除并修订为:(十三)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公路养护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并签订养护作业合同。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

(十四)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公路养护作业方案,同步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养护作业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在交通高峰期封闭车道作业。养护作业涉及占用公路路面的,其交通组织方案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养护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灯光信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0.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5大点第1、2小点与第3大点第5小点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15条,将原办法第十五条删除并修订为:农村公路列养率应达到100%,养护应当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积极探索多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鼓励专业化、机械化较高的养护企业参与分片区捆绑等形式的竞标投标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村道养护支持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11.依据《公路法》第39条,将第十六条删除并修订为: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12.  删除第十七条中,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13.  依据《公路法》第42条,将第十八条中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修订为: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4.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19条,将第十九条中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修订为:按规定处理养护废弃物。

15.第二十、二十一条不变

16.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四大点第五小点,在原办法第四章养护资金筹措及管理第二十三条中新增:财产综合保险资金;明确省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每年每公里县道4500元、乡道2500元、村道2000元;

17.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四大点第三小点,在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市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提高到:县道年公里10500元、乡道年公里5000元、村道年公里2500元,删除第三点乡财政投入条款。

18.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四大点第四小点,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中: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市财政投入应随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长。

修订为:成品油税费改革切块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市财政投入应随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19.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四大点第六小点,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在每年4月底前筹措落实,并及时拨付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具体实施单位。

修订为:市财政应在每年4月底前筹措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与财产综合保险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农村公路养护具体实施单位。实际执行中如有结余,可以滚存使用。

20.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四大点第五小点,在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新增:(四)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

21.依据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第四大点第六小点,将原办法第二十四条修订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独立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22.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公路法》第41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第5大点第3小点。

修订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建立市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23.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28条,将原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道、乡道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村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修订为: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24.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26条,将原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建筑控制区范围,修订为: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村道按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三米的范围确定建筑控制区,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三米。村道建筑控制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25.依据《公路法》第46条将原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的禁止行为修订为:禁止在公路上、公路用地范围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采空作业、取土、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26.依据《公路法》第49、50条,将原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的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修订为: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行驶的,应事先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7.第三十、三十一条不变

28.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60条、依据《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30、31条,将原办法的法律责任的(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修订为:(第三十二条) 违法超限运输、违法涉路施工活动、交通事故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路产赔偿的具体标准,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经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超限运输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依法补偿。公路路产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路产赔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9.删除原办法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30.将原办法第三十六条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修订为:第三十四条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8月8日起施行,《龙泉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0〕8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由龙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0578-712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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