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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五期)

索引号:002656150/2022-54021   生成时间:2022-07-01 08:47:46 发布机构: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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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至4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餐饮环节食品、直播带货食品专项抽检,有4个单位经营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龙泉市邱招梅凉皮店销售的瘦肉丸原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3月8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受丽水市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位于龙泉市龙渊街道北河街37号的龙泉市邱招梅凉皮店销售的瘦肉丸原浆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测,瘦肉丸原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含量为136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制售的瘦肉丸原浆,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为136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小餐饮店,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没有发现造成人身或其他损害,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案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300元。

二、龙泉市秦家小吃店销售的瘦肉丸(原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3月9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受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位于龙泉市龙渊街道凤起路尊龙风味小吃9号的龙泉市秦家小吃店销售的瘦肉丸(原浆)进行了评价性抽检。经抽样检测,瘦肉丸(原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 含量为348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瘦肉丸(原浆),经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 含量为348mg/kg,根据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判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属于小餐饮店,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应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确实不知上述瘦肉丸为不合格产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2、罚款人民币4500元。

三、龙泉市觅隐土特产店销售的紫苏味杨梅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11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位于龙泉市剑池街道大沙工业园区征迁安置房C16幢2单元1楼龙泉市觅隐土特产店销售的紫苏味杨梅干进行检验。经抽样检测,上述批次的紫苏味杨梅干:三梨酸及其钾盐(以三梨酸计)实测值为0.629,标准指标为≤0.5;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为2.09,标准指标为≤1.0,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法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紫苏味杨梅干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三梨酸及其钾盐(以三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店面销售的实际面积为30平方米,为了入驻拼多多平台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认定为小食杂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相关情况,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3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2元。

四、龙泉市宫庭凉皮店制售的瘦肉丸原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3月8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受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位于龙泉市龙渊街道北河街37号第一植的龙泉市宫庭凉皮店制售的瘦肉丸原浆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测,瘦肉丸原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为260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制售的瘦肉丸原浆,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铝的残留量(以Al计)实测值为260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属于小餐饮店,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没有发现造成人身或其他损害。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没收被本局扣押的“香甜泡打粉”450克;3.罚款人民币4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950 元。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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