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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2-52533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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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文号: | 龙政发〔2022〕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0-2022-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龙泉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龙泉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范围
此次保护和扶持的范围,涉及我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引水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及行政村。
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二)多元补偿、定向补偿原则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原则
(五)依法保护、分级负责原则
三、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来源
财政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龙泉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每年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补偿,实行预算管理并专账核算。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保护需要,可适当增加保护资金。
四、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行政村生态保护补偿
涉及对我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行政村,按各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面积和保护级别计算综合系数,每个行政村基础补偿1万元,1个综合系数为10元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保护区系数:一级保护区内基准系数为1.2。二级保护区内基准系数为1.1 ,准保护区内基准系数为1.0;综合系数计算方法:保护区内面积(亩)×保护区系数)。对我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引水区范围内的行政村,每个行政村补偿1万元。
(二)保护区内毛竹林人工抚育补助
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毛竹林进行人工抚育补助,对于农户人工抚育的毛竹林给予80元/亩·次的补助(按每二年抚育一次给予补助)。
生态补偿对象应当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象签订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的承诺书。生态补偿对象未按照承诺书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
五、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资金的拨付
生态环境分局每年初根据上年度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上年度各项考核评价结果,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上年度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初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支付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拨付至各乡镇街道。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监督
1.专项保护资金用于水源地水质保护、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和运行管理、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增造林和森林抚育、水域保洁及其他水源保护方面的支出。
2.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和各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
3.财政、审计、生态环境、林业部门要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生态保护补偿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龙泉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特设立龙泉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补偿工作由龙泉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作职责如下: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优先安排保护区所在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生态农业建设。
发改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对水源安全存在隐患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把关。
经商局负责工业项目技改备案工作,对水源安全存在隐患的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把关。
财政局负责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建设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及长效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水利局负责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域内水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局负责根据综合执法事项职能划转情况,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相关违法行为履行开展巡查和执法等职责。
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林业及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毛竹林抚育工作并核实亩数,同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重点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相关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度,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
公安、卫健、交通运输、审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本意见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每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龙泉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2.岩樟溪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实施细则
附件1
龙泉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
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翁志鸿
副组长:金伟君
成 员:周建伟(市府办)
李小龙(生态环境分局)
林晓军(财政局)
曾春一(水利局)
季向阳(农业农村局)
叶庾杰(建设局)
黄培松(林业局)
张晓峰(发改局)
周光洪(经商局)
余海清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季伟明(公安局)
蔡章辉(综合执法局)
魏 平(交通运输局)
胡盛锋(卫生健康局)
夏 卫(审计局)
胡观胜(岩樟乡)
张 伟(西街街道)
潘 立(锦溪镇)
张兆军(城北乡)
杨金福(屏南镇)
季文杰(兰巨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李小龙(生态环境分局)兼任办公室主任,林晓军(财政局)、曾春一(水利局)、叶庾杰(建设局)、黄培松(林业局)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人员自然替补。
附件2
岩樟溪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地补偿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原则
(―)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二)多元补偿、定向补偿原则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原则
(五)依法保护、分级负责原则
二、岩樟溪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范围
此方案保护和扶持的范围,涉及岩樟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引水区。以岩樟乡、西街街道为主,5个行政村以及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山林和农田,具体范围为:岩樟溪郑庄村、坑源底村、岱岭村,西街街道周村村、白云岩村。引水区2个乡镇,3个行政村,具体范围为:锦溪镇新锦村、肖庄村,城北乡方西源村。
龙泉市岩樟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三、生态保护补偿金额
(一)行政村生态保护补偿
涉及对岩樟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行政村,按各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面积和保护级别计算综合系数,每个行政村基础补偿1万元,1个综合系数为10元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保护区系数:一级保护区内基准系数为1.2。二级保护区内基准系数为1.1 ,准保护区内基准系数为1.0;综合系数计算方法:保护区内面积(亩)×保护区系数)。
岩樟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补偿金额情况表
保护区级别 | 类型 | 保护区面积(km2) |
一级保护区 | 水域 | 0.15 |
陆域 | 0.52(780亩) | |
补偿金额 | 780亩*1.2*10=9360元 | |
二级保护区 | 水域 | 0.35 |
陆域 | 17.04(25560亩) | |
补偿金额 | 25560亩*1.1*10=281160元 | |
准保护区 | 水域 | 0 |
陆域 | 21.27(31905亩) | |
补偿金额 | 31905亩*1*10=319050元 | |
总计 | 60.96万元 |
岩樟溪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共涉及5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基础补偿1万元,引水区涉及3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补偿1万元,共计8万元。岩樟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行政村生态补偿金额每年68.96万元。
(二)保护区内毛竹林人工抚育补助
对岩樟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毛竹林进行人工抚育补助,对于农户人工抚育的毛竹林给予80元/亩·次的补助(按每二年抚育一次给予补助)。
生态补偿对象应与西街街道街道办事处、岩樟乡、锦溪镇和城北乡人民政府签订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的承诺书。生态补偿对象未按照承诺书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
四、组织保障
为更好的保障岩樟溪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地落实,岩樟溪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由龙泉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龙泉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进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