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6230/2022-52480 | 主题分类: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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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文号: | 龙教〔2022〕3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4-2022-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及丽水市有关文件精神,对龙泉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标准、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标准、高中教育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
(一)动态认定享受对象。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认定,每学期动态调整,确保公平公正、应助尽助。
(二)定期共享资助信息。学校要加强与教育、民政、扶贫
等部门联系协作,共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数据和学生资助数据;按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填报相关数据,并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从2021年春季学期起,营养餐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据实保障。每学期初学校将营养餐餐标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结合各校营养餐餐标、资助学生人数、用餐天数等情况,将营养餐和蛋奶补助经费拨付到各学校,用于支付营养餐和蛋奶支出。
(四)科学选择供餐方式。各校要确保每周为受助学生免费提供5餐(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要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不得以现金形式将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其他方式替代,同时要采用避免让受助学生感受到被歧视的供餐方式。
(五)着力改善就餐环境。各校要把食堂条件改善列入营养餐改善计划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努力保障学生就餐条件。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
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保育费资助标准
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公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标准按照实际收取的保育费标准予以资助;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城区保育费按城区省三级公办园保育费的标准(430元/月)予以资助,农村保育费按农村省三级公办园保育费的标准(300元/月)予以资助。保育费资助对象按《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认定。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
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文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不再设甲乙丙三档标准。
四、本标准由龙泉市教育局和龙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泉市教育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龙教〔2022〕33号关于龙泉市确定学生资助有关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