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设〔2019〕76号: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危房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的,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业主自行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危房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事项时,需提供相关材料(附件1、2)。
(二)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组织危房治理相关成员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附件3、4),调查房屋和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公示。拟批准实施的危房治理改造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现场将房屋鉴定结果、采取的治理方式、治理改造要求等有关情况由所在村进行公示(附件9)。
(四)核准。经公示七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农村零星散户危房治理改造在业主提供与有资质的承建人签订的施工安全管理合同和治理改造承诺书(附件6)等相关必要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即可予以核发危房治理改造备案表(附件5、7)。其中,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乡镇(街道)牵头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或备案;在城市规划区外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