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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2-5176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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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4-07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2〕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2-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地分类和用地规模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具体类别和用地标准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执行。
对未列入省级标准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市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论证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严格选址规范建设
(一)引导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布局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应避免对周边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避免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沿江、主要交通道路(铁路、高速、国道、省道等)可视范围内应谨慎选址。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先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对实施范围内的农田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做好补救措施。
(二)落实耕地保护政策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规范设施农业项目建设
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按要求提供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符合我市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配套附属设施应以满足生产功能为前提,避免非必要、与生产功能不相符的建(构)筑物和装修(饰)物。
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超过3亩以上的种植类项目、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超过50亩以上的养殖类项目,须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方案会审。建设多层建筑的农业设施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方案会审。其他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职能站、所进行项目建设方案会审。
具体设施农业用房建设参考标准如下:
1.建(构)筑层数。设施农业用房一般以单层建(构)筑为主,农业设施项目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2.建(构)筑层高。地面至檐口的高度合理控制在7米以内,因粮食烘干等实际需求,层高可适当增加。
设施农用地应统一设置和使用标识、标志牌,便于检查、监管,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备案流程
1.申请。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并附拟用地范围示意图;
2.现场勘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并出具联合踏勘意见。
3.建设方案编制。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制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4.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将申请用地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5.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6.项目备案。完成用地协议签订后,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
7.备案管理。乡镇(街道)在备案确认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二)使用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经营主体有意愿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使用并由乡镇(街道)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四、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一)复垦方案编制
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在提请乡镇(街道)备案前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表)。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下或占用其他地类的,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应编制复垦方案报告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在提请乡镇(街道)备案前应按标准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标准为“耕地55元/平方米,其他地类20元/平方米”。预存标准计算土地复垦费用与土地复垦方案测算复垦费用不一致的,按土地复垦方案测算复垦费用预存。预存复垦费用亦可以用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替代。
(三)复垦实施和验收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到期后,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复垦到位。乡镇(街道)做好土地复垦督促指导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验收。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户负有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建设、规范使用和耕作层保护义务,以及到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设施农业用地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监管责任主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登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承担日常动态检查,督促指导土地复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土地复垦指导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生产经营指导工作。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使用相关工作。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乡镇(街道)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三)严明纪律追究违规责任。各乡镇(街道)应切实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日常检查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乡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备案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表
2.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3.备案登记材料清单
4.龙泉市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5.龙泉市设施农业用地联合踏勘意见表
6.龙泉市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
7.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使用公示(样式)
8.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结果说明(样式)
9.龙泉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10.龙泉市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表
11.龙泉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
12.乡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号
13.龙泉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表
14.龙泉市设施农业用地统一标识牌(示例)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