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1年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月份餐饮环节抽检公示》,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龙泉市成成家小吃店制售的瘦肉丸(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龙泉市龙渊街道锦绣路68号的龙泉市成成家小吃店正在制售的瘦肉丸(生)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重新评估规定,当事人制售的瘦肉丸产品,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铝的残留量(以Al计)实测值为1650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小餐饮店,更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当事人制售的瘦肉丸铝的残留量偏高,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材料,可以给予一般处罚。现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甜味泡打粉”47包(50克/包),瘦肉丸(半成品)25千克,瘦肉丸(成品)0.4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296元。3.罚款人民币9000元。
二、龙泉市沈氏小吃店制售的瘦肉丸(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龙泉市凤起路8-2号的龙泉市沈氏小吃店正在制售的瘦肉丸(生)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重新评估规定,当事人制售的瘦肉丸产品,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铝的残留量(以Al计)实测值为714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小餐饮店,更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当事人制售的瘦肉丸铝的残留量偏高,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将制售的瘦肉丸送于检测机构检测的行为,且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材料,可以给予一般处罚。现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甜味泡打粉”534包(50克/包),瘦肉丸(半成品)80千克,瘦肉丸(成品)50.5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3.罚款人民币7000元。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