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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先后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中对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发挥改革协同效应,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围绕解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托底性保障。通过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1年,丽水市启动实施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办法,我市原实施的《龙泉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法》(龙政办发〔2015〕41号)于2021年11月废止,统一执行丽水市医疗救助政策。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范围、救助待遇等未作规定,需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在2019年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转隶至市医疗保障局,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个章节,22条。具体包括“总则”、“救助对象”、“救助待遇”、“救助流程和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该章共2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编制的目的、政策依据、职责分工。
第二章:救助对象。该章共1条,主要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我市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困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残联部门认定的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对象5类。
第三章:救助待遇。该章共4条,主要规定了资助参保、救助范围、待遇保障内容。
1.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困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新增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困儿童,经认定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缴费的,不退保费,次年起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起不再资助参保。
2.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含持外配处方到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待遇保障:
①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
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困儿童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80%。
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70%。
④以上类型救助对象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年度救助封顶线15万元。
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困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元。
⑥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认定后人员待遇标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⑦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关于做好丽水市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丽残〔2019〕21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救助流程和管理。该章共6条,主要规定了救助流程、救助申请时效期、救助“一站式”结算、救助医药服务目录、救助定点机构范围,明确了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五章:资金管理。该章共6条,主要规定了医保、财政等部门资金预算、申请和拨付职责,明确了医疗救助资金的用途、发放原则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该章共2条,主要规定了医疗救助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该章共1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8日起施行。为切实保障需救助对象的权益,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适用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及标准享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解读机关
由龙泉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0578-7752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