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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公墓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14:52:06 点击数:

关于《关于公益性公墓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的公示

为进一步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大殡葬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规范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标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关于公益性公墓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前(周五)上午12:00前反馈至市民政局(联系人:钟陈钢,电话:0578-7761826)。


附件1:《关于公益性公墓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龙泉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1:

关于公益性公墓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和中共龙泉市委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委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现就公益性公墓有关建设补助标准明确如下:

一、公益性公墓补助类型及补助条件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或多村联合建设,只为覆盖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或节地生态墓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1、对新建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行政村作为建设补助单位,对人口多、区域大、居住分散突出的行政村,尤其是同一行政村内未覆盖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多点布局。

2、续建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原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基础上,续建墓穴(5年使用量)以保证当地村民入葬的需求,要求墓区管理正常,使用率达到60%以上。

3、提升乡村公益性墓地是在原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基础上,对绿化、道路、停车坪等进行补助,要求墓区管理正常,使用率达到30%以上。

4、推进以树葬、花葬、草坪葬、小型卧碑、壁葬的节地生态墓园和骨灰堂等绿色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实施中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供所辖范围的所有行政村使用。

二、补助内容及标准

(一)新建乡村公益性墓地

1.征地补偿:按照我市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执行。

2.道路补助:新开路宽达到3米,每公里补助3万元,每个规划点补助不超过1.5公里。

3.墓穴补助:数量为5年使用量,每穴补助1800元。

4.植被恢复补助、道路硬化、停车坪和绿化补助,标准按续建、提升乡村公益性墓地执行。

(二)续建、提升乡村公益性墓地

1.植被恢复费:以林业部门实际审批金额为准,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墓穴补助:续建乡村公益性墓地,数量为5年使用量,每穴补助1500元;提升乡村公益性墓穴不予补助。

3.道路硬化补助:厚度不少于16厘米,每个规划点补助不超过1.5公里,每公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绿化补助:按墓区穴位数进行补助,每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

5.停车坪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节地生态墓园或骨灰堂

1.节地生态墓园建设补助标准:建有树葬、草坪葬等多种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刚投入使用时,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60%,满5年后,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90%。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征地、植被恢复、采购苗木、道路建设、标志性标识等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骨灰堂建设补助标准: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规划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批,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给予相应补助。

本通知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指标及补助标准的通知》(龙民字〔2018〕71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对象及标准的通知》(龙民字〔2019〕69 号)和《关于公益性公墓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龙民字〔2020〕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起草说明《关于公益性公墓有关补助标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