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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泉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6 15:25: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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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进程,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天然气资源高效利用,助推天然气行业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资〔2013〕323 号)和《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龙泉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一)各阶梯气量基数。第一档气量为 0-360(含)立方米/年.户,第二档气量为 360-540(含)立方米/年.户,第三档气量为 540 立方米以上/年.户。

(二)销售价格(含税)。第一档气价 3.00 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 3.60 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 4.50 元/立方米。

(三)计价办法。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年为周期执行。全年户分档用气量按照户月用气量累加计算,执行相应分档计价标准。

(四)实施范围。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量表为单位。居民用气户用气地址对应的户籍人口多于 4 人的,每增加 1 人,每档气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 80 立方米。

(五)居民采暖用气价格。对天然气采暖居民用户,一般生活用气和采暖用气不能单独计量的,其第三档气量的气价暂按第二档气价执行;一般生活用气和采暖用气单独计量的,其采暖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 3.30 元/立方米)执行。

(六)“低保户”家庭保障措施。对“低保户”家庭,凭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计价周期内使用的天然气量在第一档用气量限额以内的部分,按第一档用气价格优惠 0.50 元/立方米执行;超过第一档用气量限额的部分,按对应的分档用气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 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6〕67 号)要求,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其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 1.1 倍执行,即为 3.30 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销售价格=城市门站价格+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参照丽水市区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配气价格核定为0.70 元/立方米。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供暖季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407 号)规定,2021 年 11 月 1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 2.26 元调整为 3.99 元,以及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调整丽水市区供暖季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21〕431 号),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本市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含税,下同)调整为 4.69 元/立方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经营成本和用户用气特点、用气量大小等落实供用气双方价格协商机制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合理确定下浮幅度。城市门站价格下浮时,非居民天然气具体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同步下调。

三、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当管道天然气到龙泉市区门站价格调整时,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价格联动额=[计算期管道天然气到龙泉市区门站价格(含税)-基期管道天然气到龙泉市区门站价格(含税)]÷(1-管网输配气的损耗率)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居民生活阶梯气价的第二档、第三档以及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价格按 1.2、1.5、1.1 倍的比价同步调整。城市管网配气的损耗率最高上限为 4%。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与天然气到龙泉市区门站价格进行同步调整,但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下调时应综合考虑居民第一档气价尚未保本因素。实施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时,市发改局提前 5 个工作日在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具体联动方案。

四、其他事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并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或提醒用户安全合理用气,认真做好气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五、本通知自市区管道天然气开通使用之日起执行。

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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