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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656484/2022-57045   发布机构:龙泉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2022-04-09   文号:龙水利〔2022〕63号

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3 14:32: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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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浙安委办〔2022〕14号)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一些行业和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浙水监督〔2022〕9号)要求,在全市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此次大检查中市级抽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

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范围包括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和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水利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以及近年来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多发易发的单位和工程。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团队在岗履责情况;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双重预防机制示范建设进展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救援演练开展情况;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自评部署开展情况等。

(二)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对水利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证书;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情况;是否执行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槽)、有限空间、起重设备、施工机械、模板、脚手架、高空作业防护和油库、炸药库、仓库、施工生活区防火防风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等。

(三)水利工程运行。以水库安全为重点,主要检查各类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安全调度运用规程运行;水库蓄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大坝、溢洪道、启闭设备、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等安全状况;各类安全监测设施运用状况;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管护人员和日常巡查情况;闸门、启闭设备等水利工程永久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在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灌区、灌排泵站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主要检查在建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尤其是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是否制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方案;防范施工场所和营地周围存在的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台风等突发灾害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对汛期水利工程运行重点部位巡查监测以及对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的通信预警情况;小型水库是否按照要求严格控制汛限水位或空库运行;山洪灾害预警平台是否正常运行;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等。

(五)小水电站。主要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行政责任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两票三制”贯彻执行情况;大坝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估情况;在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六)水文监测。以水上、高空外业测量作业和水质实验室为重点,主要检查水文测船、巡测车定期检查维修和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配备情况;流量测验缆道设施(塔架)安全情况;涉水作业安全防护和救生器具穿戴情况;水文监测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实验室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水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情况等。

(七)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主要检查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制定情况;山地灾害、水灾、火灾和有毒气体的监测与防治情况等。

(八)水利行业人员密集场所。以防范火灾、爆炸和防止踩踏为重点,主要检查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与安全疏散通道设置以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结合,采取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检查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二)抽查检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对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水利工程比例不少于10%。抽查时,重点是检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突出检查工作部署是否有疏漏、工作措施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是否有盲点、隐患整改是否及时、整改措施是否有效等。分组安排见附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检查和整改落实到每一个单位、项目、岗位和人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隐患。要杜绝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召开、杭州亚运会举办和省委十五次党代会召开营造良好的水利安全环境。

(二)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隐患。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内容和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并及时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重大安全风险要落实包保责任制,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果断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三)强化监督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各单位要以本次大检查为契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处罚力度。对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隐患长期不整改、责任不落实等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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