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龙 )应急罚〔2021〕27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龙泉市塔石金岗工业园区二期7号地块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3月5日
经营范围:冶金机械、矿山机械、冷轧管机、钢管设备、模具、不锈钢管、管件、法兰、机械配件制造、销售。
2021年6月23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存在16项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大队责改〔2021〕22号),责令企业于2021年7月23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7月29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仍存在6项安全隐患未整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其行为已违法。根据相关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7月31日批准对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2021年7月29日仍存在6项安全隐患未整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其行为已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大队责改〔2021〕22号)、《整改复查意见书》(龙应急大队复查〔2021〕22-1号)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2)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安全员杨某某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照片18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大队责改〔2021〕22号)、《整改复查意见书》(龙应急大队复查〔2021〕22-1号)各1份,证明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事实;
证据(3)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处罚主体适格的事实。
我局于 2021年8月20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应急罚告〔2021〕27号)听证告知书((龙)应急听告〔2021〕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现已超过规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作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 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账号: 231*********0002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龙泉市 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395号1-2楼
联系人: 陈 俊 联系电话: 7262398 邮编: 323700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